词条 | 折杖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折杖法分类:【传统文化】 宋初刑罚制度。即将笞、杖、徒、流(包括加役流)等刑罚折合为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之作为代用刑,从而“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沈家本:《刑法分考》)。折杖法规定:①流刑:原判加役流决脊20,配役3年;原判流3000里、2500里及2000里分别改为决脊杖20、18、17下,皆配役1年。②徒刑:原判徒3年改决脊杖20下;徒两年半决脊杖18下,徒2年决脊杖17下;徒一年半决脊杖15下,徒1年决脊杖13下。③杖刑:原判杖100改为决臀杖20下;杖90决臀杖18下;杖80决臀杖17下;杖70决臀杖15下;杖60决臀杖13下。④笞刑:原判笞50改为决臀杖10下;笞40和笞30均改为决脊杖8下;笞20和笞10改决臀杖7下。徒、杖、笞刑均为杖毕即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折杖法对缓和社会阶级矛盾起了一定作用,但因其既不适用于死罪,也不适用于反逆、强盗、持杖盗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故而不能从总体上改变宋代初期刑罚加重的趋势。 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宋太祖即位之初创立。《宋刑统》的编纂者们,将这一刑罚方法纳入“五刑”门,插入流刑与死刑之间,作为律典的组成部分颁行天下,这是《宋刑统》所确立的一种新的刑制,是刑罚折代上的一个突破。折杖法作为笞、杖、徒、流刑的代用刑,相对减轻了刑罚。流刑分等和加设流刑的配役年数因袭唐律未变,而折脊杖17―20,使替代了流刑的里程,不流徙远方,是谓“流罪得免远徙”。徒刑按等分别折脊杖13―20后即行释放,不再服劳役,是谓“徒罪得免役年”。折杖法的施行,对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有一定的作用。折杖法的实际适用在《贼盗律》、《厩库律》、《杂律》中都有出现。但是,折杖法并未能根本扭转五代以来刑罚加重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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