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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族产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族产

分类:【中国民俗】

族产是宗族赖以存在和加强的坚实基础。族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族田,而族田又与祠田、墓田、寺庙田、祭田、义田、学田联系在一起。“祭田”即为祭而置者,祭之有田,业可久也,属于供赡祖茔、祠堂的产业。祠田、墓田、寺庙田是专为祠、墓、庙的祭祀之用。义田是为赡济族之贫不能自业者。学田则是作为鼓励教育族内子弟的费用。以上种种名目之田,用途虽各有区别,但必要时也可互用。嘉庆《黟县志》卷十一《政事》记载:“境内大山,多系各族祠产。”据1949年统计,徽州族田占总耕地面积的14.32%。越是势力强大的宗族,族田的比例往往越高。祁门查湾汪姓自明代中叶以来,屡出仕宦,在当地名声很响。据1950年统计,在全村2344.3亩耕地中,族田多达1762.5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的75.2%。

神主费用于购置祭田。旧时,送祖先神主人祠要缴纳神主费,这笔费用多数用于购置祭田。如许氏家祠规定:“凡是许氏后裔,分支祖有入许氏家祠神主,交纹银三至五两,聚买祀田,永供俎豆牌位。”

族中官宦捐置和族中富商捐资购置,是族田的重要来源。在徽州有的富商巨贾捐置族田,一次可达千亩以上。明嘉靖年间,兵部左侍郎歙县鲍象贤捐俸200两,购买田80亩、地四亩,作为他两个无出侍妾的祭田。乾隆年间,歙县潭渡人、清刑部安徽司郎中黄履吴捐银计16000两,置田880余亩作义田,用以“恤旅姓之贫孤”。清乾隆年间,担任衡、永、郴、桂四郡观察使的歙人许登瀛捐钱8000两,建祠堂楼馆及置田产,以供“春秋二祭”。棠樾鲍氏是盐商世家,明中叶至清代中期富极一时。盐商鲍启运于乾隆四十三年至五十二年(1778―1787年)的十年间,先后捐银购置义田1211.16亩,地20.14亩,塘18.14亩,每年可收租粮22836.5斤。设督总一,襄事二,共三人负责管理。所收租粮分别藏入义仓,充作不同的用途。

有的族田属族祖的遗产,有的是分家时特地保留下来的。祁门城东汪浚在南宋时置立义田,后成为汪氏族产。南宋时,休宁下东金氏已设置义田90余亩,计租1000,南宋淳钓、明弘治年间,又陆续增置。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徽州谢氏地主分家时,遵朱熹《家礼》规定,“将分下所有田地存留一十七处(据统计,田地共44.515亩,又山场98处)逐年收贮善则堂,永为祭祀祖宗、修理堂宇”。

对族产(族田)的管理是宗族的重要工作之一。徽州府祁门县六都善和里程氏仁山门宗族族产十分丰厚。该家族于族谱之外,专门立有记载族产的家谱分册,名曰《窦山公家议》,因以传,共为永守之规,每十年大造之时,编印一次。据顺治年刻本记载,仁山门东房派的族产有田270多亩,租谷4150余秤,山场1100余亩。本书附录《东西军业议》中记载,仁山门族产,亦即东、西二房未分之军业田数十亩,租谷几千斤。对族产的记载有整有零,十分详细。

许多宗族家规明文规定“族田不得典卖,主管人如有盗卖等情,以不孝论处”。由于族产不断地增置,族田的数量愈来愈多。到了1949年前夕,宗法地主土地所有发展到历史上的最高峰。宗法制强固的村庄,族田所占的比例特别大,有的成为当时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族产田地,名为宗族公有财产,实际上多由族长管理,或由宗族缙绅指定的人管理,还有的是轮房管理。但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都是在缙绅地主的控制下,难免有些为族长、祠正等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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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