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代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代耕1934年2月8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公布 《优待红军家属条例》,对各级建立优待红军家属机构、开展代耕作了规定。陇东革命根据地逐步在宁县、正宁、合水、华池等县实行代耕。主要内容是:以村、乡、区为单位,组织耕田队,每村一队,每队若干班,每班5~10人,由16~50岁具有劳动能力的男女参加,为红军家属义务劳动。1938年,陇东各乡村普遍建立代耕总队、分队、小组壮年男子全部参加代耕。其中,正宁县组织代耕队94个,参加群众4 500余人,为209户无耕种能力的烈军属代耕土地1 596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甘肃各级政府在农村推行代耕方法,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发动群众代耕。1955年, 全省享受代耕的烈军属3 082户,代耕土地35 410亩。随后,代耕形式被互助合作与代耕相结合的方法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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