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3.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户自我积累和发展生产的能力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3.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户自我积累和发展生产的能力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民收入逐年增加。这时在社会上出现了过高估计农民富裕程度的倾向,对农村兴办事业要求过急、过高,甚至出现依仗行业特权向农民卡油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1983年3月,省委批转了伊通县《关于包干到户后减轻农民负担的报告》,并在《吉林农民报》开展了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题讨论,农民负担有所减轻。1984年全省粮食生产、农民收入都突破历史最好水平。随之,在农村兴办事业上,出现了一股“大办”、“达标”热。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据此,1985年11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确定对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年负担额度以乡为单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农民上年所得的5%;提留和统筹项目,共为13项。同时对劳务负担和其他社会负担,也做出明确规定,提出了限制措施。1989年春,省委和省政府针对农民负担居高不下的问题发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除重申有关农民负担政策外,还强调了禁止农村非生产性建设的评比、奖励和各种“回扣”,强调要加强检查监督,建立举报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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