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土地法令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土地法令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的第一个土地法文件。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制,没收地主、皇室、寺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交乡土地委员会和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法令奠定了苏维埃国家土地政策的基础。 《土地法令》Land Law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个立法。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人和士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规定: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无偿没收地主土地,并把地主、皇室、贵族、教会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和建筑物转交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禁止出卖、租赁和抵押土地;少数经营水平高的地主庄园、苗圃、养马场等归国家或村社使用;所有公民只有在用自己的家属的劳动耕种土地的条件下,或者在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合作条件下,才有权使用土地。根据该法令,农民无偿获得1.5亿俄亩土地,免缴7亿金卢布的地租,免除了30亿金卢布的土地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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