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业税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农业税nongyeshui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农业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农业税是在革命根据地农业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老解放区继续沿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税制,实行比例税率。新解放区土改前按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9月颁发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土改以后改为差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6月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农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粮食和薯类作物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其中对其他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收入征收的农业税也叫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农业税实行公平合理、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按常年产量计征。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收获的产量作为计税产量。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以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国家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15.5%,并根据全国平均税率和各地区的情况分别制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平均税率。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率,分别为所属地区规定适用税率。农业税1985年以前以征实物为主,1985年起改为征折代金,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为了照顾纳税人的困难,农业税有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等规定。 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农业收入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中国1953~1985年农业税收额
对于农林特产收入按各种产品收入计算:税额=产品收入×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实行优待和减免。优待和减免一般包括:鼓励生产的优待、灾歉减免、社会减免等。为了减轻一部分人的纳税负担, 国家规定从1979年开始, 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 国营农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纳税单位以及经济作物产区和城市郊区中收入较高、口粮由国家供应、过去农业税一般征收代金和经济作物的生产队除外)。为了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 国家决定自1985年起, 农业税实行折征代金办法。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计算(30%按原统购价, 70%按原超购价)。农林特产税则全部征收货币。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收获时间比较集中的特点, 农业税一般实行夏、秋两季征收,全年一次结算, 一次减免。 农业税中国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适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过去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习称“公粮”),少数折征代金。1985年改为以折征代金为主,少数地区仍征粮食。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 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习惯上称公粮。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中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行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规定按常年应产量计征,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国需民有的原则,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缴纳实物有困难的可折征代金。实物部分作价拨给粮食部门,由粮食部门交付价款后纳入国库。随着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从1985年起,决定由以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从而把实物税改为货币税。农业税规定有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等照顾。 农业税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习称“公粮”。它是国家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建国前在各革命根据地称“爱国公粮”。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始正式称为农业税。1958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1979年国家为减轻穷队负担,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规定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对经济作物产区、城市郊区的生产队,凡是收入较高、口粮由国家供应、过去农业税一般征收代金或经济作物的,不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国营农场及其他全民所有制的纳税单位也不实行起征点办法。农业税的税率,除了有全国的平均税率外,还结合各地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制订各地区的平均税率。农业税的纳税人是乡镇的基本核算单位,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等以及法律所许可的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粮、棉、油等作物生产) 有农业生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农业收益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由于农业税是以粮食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税额进行征收的,因此,农业税俗称“公粮”。农业税是中国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利于国家建设积累资金;调节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有利于国家掌握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中国农业税是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国务院核定甘肃省的平均税率为13.5%。农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初税亩,秦朝演变为田租,唐朝为“租、庸、调”和 “两税法”, 明朝为 “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一条鞭法”等,清朝为丁漕,民国时期为田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农业税。1958年6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以主席命令形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统一的农业税税法。1958年,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 《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分总则、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待和减免、征收、附则,共6章36条。同时制定了《甘肃省农作物受灾的纳税人减免农业税的规定》,1959年, 甘肃省财政厅规定:对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国家兴修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厂房等基本建设占用耕地,无农业收入的免纳农业税;对于农民兴修水利, 营造园田化、植树造林占用土地较多,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免征农业税;国营农场、牧场、机关、部队、学校经营土地的农业收入,按其常年产量10%税率征收,并按规定比例附征地方附加。1961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将全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由 13.5%调整为12.5%。全省附加比例由15%调整为5%。197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制定了 《甘肃省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问题的具体规定》。1980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1984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984、1985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的规定》,自1984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5年, 国务院规定, 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代金。甘肃省除个别县外,大部分地区折征代金。1995年1月1日,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归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不再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分税制后,农业税划归地方,成为甘肃省县级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农业税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收益税。1958年6月3日,毛泽东以主席令形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部农业税税法。分总则、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待和减免、征收、附则等共6章32条。农业税为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地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1961年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不得超过13%。中国地方财政农业税1998年365.44亿元。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自此,中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正式结束其历史。1949~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农业特产税从1983年开征,到2003年累计征收了1366.2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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