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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农产品收购价格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农产品收购价格purchase pri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亦称“生产者价格”。是制定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拨价格、零售价格的基础, 直接影响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和居民的消费水平。
按其形成方式, 又分为国家收购价格和市场收购价格。农产品国家收购价格,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 一般是指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统一制定的计划收购价格或保护价格;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一般是指为保护农产品生产者的收益或保证国计民生的需要, 由政府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垄断价格或保护价格。农产品市场收购价格, 是指在农产品市场上, 农产品生产者和采购者(包括消费者)自由商定的价格。市场收购价格的形成,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价格的影响, 以及受垄断资本操纵的垄断价格的影响。
在资本主义国家, 农产品收购价格主要是通过竞争, 在农产品初级市场上自发形成的, 波动很大。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 相继实行各种干预农产品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政策和措施,其最重要的是政府对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干预和垄断措施。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干预和垄断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方式, 主要有两种: ❶法定统一价格。日本1942年颁布的《食粮管理法》规定, 政府垄断大米收购, 统一收购价格。1960年开始, 日本政府制定大米收购价格的具体计算内容为: 保证生产者支出的生产费用得到必要的补偿; 按城市工人的平均工资确定农民劳动的补偿标准。
❷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亦称“农产品保证价格”或“农产品支持价格”。政府对某些农产品实行干预收购或统一收购时采用(或作为参考)的价格, 保证农产品生产者能够得到最基本的收益。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 农产品收购价格一般是以国家制定的统一计划价格为主要形式, 市场价格作为辅助和补充的形式。此外, 还有合同价格、浮动价格、超购加价等。农产品收购价格, 在理论上是由劣等地平均生产耗费加平均利润构成的。但各国在价格的具体制定中, 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公式。例如, 苏联农产品收购价格中的必要劳动耗费, 是地区的平均耗费; 利润实际上是计划利润,其水平低于平均利润。在中国,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 迄今是由国家有计划地统一制定, 采用以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确定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办法。其计算公式是:
农产品收购价格=平均生产成本+应纳税金+生产纯收益+出售农产品商品运杂费
在50年代初,政府就开始规定主要农产品的收购牌价,但在农产品市场上不占主导地位。1953年以后,第一、第二类农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购价格, 第三类农产品实行议价收购。从1985年起, 中国改革了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 农产品收购价格分别采取定购价格、议购价格和市场价格。

农产品收购价格purchasin g pri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又称农产品采购价格。农产品收购者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价格。在中国是指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向国营农牧场、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单位及农民收购农副产品所采用的价格,包括统购价格和超购价格。各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制定。一般是在正常年景和合理经营条件下,要使农业生产者不仅能用出售农产品的收入抵偿生产成本,而且还能得到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积累和逐步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还能为国家提供必要的积累。

农产品收购价格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社会主义国家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格。农产品价值在收购环节上的货币表现。
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市场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直接投入市场或经过简单加工后进入市场的那部份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消费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由于农副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消费品在工资劳务支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而农产品收购价格也对生产资料、工业品价格和运输价格的水平发生影响。
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收购价格要求加强计划性和科学性,要自觉地根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从而使收购价格合理安排在有充分经济依据的基础之上。合理安排收购价格,对于实现农业劳动按社会需要合理比例的分配,调动农业生产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按时完成计划收购任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是以中等土地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作为订价的基础,但从长远看,制定收购价格要考虑级差地租的因素,应以劣等土地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作为订价的依据,以鼓励农业生产者经营劣等土地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农副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
在中国,按农副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收购价格形式。从1953年起,国家陆续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一类农产品,如粮食、棉花和油料作物等实行统购价格; 对部分二类农副产品,如重要的经济作物和畜产品等实行派购价格。由于这种统购、派购价格形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对上述重要农产品不再实行统购价格形式,而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价格和议购价格。

农产品收购价格

指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价格。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及经济体制的变化, 农产品收购价格也曾有过多种形式,有统购价、派购价、超购价、议价、委托代购价、合同定购价、市场收购价等。现阶段主要采取合同定购价和议购价两种形式。甘肃为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严重偏低的状况,采取了逐步提高的政策措施。50年代初期,根据国家安排, 甘肃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定包括粮、棉等主要农产品收购牌价,并规定了地区差价。从1953年开始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提高了主要粮油收购牌价;1954年又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并规定了棉粮比价;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提高了菜牛、菜羊、蜂蜜等10余种农副产品和主要中药材收购价格。第二个五年计划到三年调整期间,对粮食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即按人均提供商品粮超过50公斤的部分,在牌价基础上加价10%;提高了粮油统购价格; 规定和调整了多数二、三类农产品的各种差价。“文革”初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为“冻结”状态。1971年对粮食、油料实行超购加价, 统购基数外超售部分加30%;先后提高了棉花、大麻、生猪、菜牛、山羊板皮等价格。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农副产品价格进行了全面调整,仅1979年就提高了18种产品价格。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陆续扩大了农副产品议价收购和超购加价的范围, 并适当提高了6种主要农副产品价格。1985年对粮食定购价格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提高了粮食销价,放开猪肉(牛羊肉)价格,对居民进行补贴。治理整顿期间,提高了粮食合同定购价格和食油价格。连续两年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整顿和提高了烤烟、糖料、木材价格,制止了“蚕茧大战”、“羊毛大战”等农产品价格被动局面。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产品价格几起几落。1991年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1992年提高了销售价格,实行购销同价, 1993年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及粮食市场, 1994年对主要农产品价格又实行了国家定价,加强了宏观调控力度。1995年对主要农产品销价又作了调整。粮食现行价格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定价收购与议价收购, 即国家定购粮的一部分实行国家定价,一部分实行议价收购;二是市场调节价。

农产品收购价格

经营者向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中国在1949~1953年,农产品实行市场价格。1953~1984年间,先后实行统购价格、派购价格、议购价格、超购价格等。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价格;1990年11月又变为国家定购价格,对比较重要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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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