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产品收购价格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农产品收购价格purchase pri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亦称“生产者价格”。是制定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拨价格、零售价格的基础, 直接影响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和居民的消费水平。 农产品收购价格purchasin g pri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又称农产品采购价格。农产品收购者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价格。在中国是指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向国营农牧场、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单位及农民收购农副产品所采用的价格,包括统购价格和超购价格。各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制定。一般是在正常年景和合理经营条件下,要使农业生产者不仅能用出售农产品的收入抵偿生产成本,而且还能得到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积累和逐步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还能为国家提供必要的积累。 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指社会主义国家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格。农产品价值在收购环节上的货币表现。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价格。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及经济体制的变化, 农产品收购价格也曾有过多种形式,有统购价、派购价、超购价、议价、委托代购价、合同定购价、市场收购价等。现阶段主要采取合同定购价和议购价两种形式。甘肃为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严重偏低的状况,采取了逐步提高的政策措施。50年代初期,根据国家安排, 甘肃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定包括粮、棉等主要农产品收购牌价,并规定了地区差价。从1953年开始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提高了主要粮油收购牌价;1954年又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并规定了棉粮比价;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提高了菜牛、菜羊、蜂蜜等10余种农副产品和主要中药材收购价格。第二个五年计划到三年调整期间,对粮食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即按人均提供商品粮超过50公斤的部分,在牌价基础上加价10%;提高了粮油统购价格; 规定和调整了多数二、三类农产品的各种差价。“文革”初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为“冻结”状态。1971年对粮食、油料实行超购加价, 统购基数外超售部分加30%;先后提高了棉花、大麻、生猪、菜牛、山羊板皮等价格。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农副产品价格进行了全面调整,仅1979年就提高了18种产品价格。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陆续扩大了农副产品议价收购和超购加价的范围, 并适当提高了6种主要农副产品价格。1985年对粮食定购价格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提高了粮食销价,放开猪肉(牛羊肉)价格,对居民进行补贴。治理整顿期间,提高了粮食合同定购价格和食油价格。连续两年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整顿和提高了烤烟、糖料、木材价格,制止了“蚕茧大战”、“羊毛大战”等农产品价格被动局面。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产品价格几起几落。1991年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1992年提高了销售价格,实行购销同价, 1993年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及粮食市场, 1994年对主要农产品价格又实行了国家定价,加强了宏观调控力度。1995年对主要农产品销价又作了调整。粮食现行价格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定价收购与议价收购, 即国家定购粮的一部分实行国家定价,一部分实行议价收购;二是市场调节价。 农产品收购价格经营者向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价格。中国在1949~1953年,农产品实行市场价格。1953~1984年间,先后实行统购价格、派购价格、议购价格、超购价格等。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价格;1990年11月又变为国家定购价格,对比较重要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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