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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发布,1974年修正发布,全文共13条。其重点内容为:❶规定大学的设立标准,各学院的开办费,每年经常费须符合规定,并须有固定而足量的校地、校舍、运动场、图书馆等设备及足额的合格教师;❷规定公立大学校长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2次,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各研究所所长、各学系主任的任期均为3年,可连任1次;❸规定大学各所属单位员额编制由校拟定总员额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❹规定大学可招收转学生,但其资格须在其它大学相近学院肄业或专科学校毕业。研究生入学资格,须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并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符合规定标准者;❺详细规定大学各学系学生修习学分数,最少及最多的标准,研究生的修业年限及应修学分;❻大学夜间部学生修业年限,应比大学延长一年;❼大学可办理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教育和接受公私立机构委托办理在职人员训练、进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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