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立法工作
黑龙江省地方性农业法规的立法工作, 从1984年开始起步。进入90年代, 立法工作加速。到1995年, 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 法所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 包括资源管理、经济管理、技术管理、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 向完善的农业法规体系发展。
从1984—1995年, 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施行的法规有: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黑龙江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4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1987年)、《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88年)、《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989年)、《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1989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条例》 (1992年)、《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3年)、《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1994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条例》 (1994年)、《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1995年)、《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5年)。此间, 又经省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农药管理、农业植物检疫、耕地培肥、农村审计等规定或办法。
农业立法工作的进展, 带动了农业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 为实行以法治农, 把农业经济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 创造了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