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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皖南、皖北两区均在农村设名称不一的乡政权;在县政府驻地或交通便利、商业兴旺的集镇设名称、职能均不一的行政机构,或作为一级政权,或作为县、区政府派出机关。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于1950年规定,乡政权一律称乡人民政府。同一时期,皖南区将乡改为行政村,其政权机构称村行政委员会。当时,皖北、皖南各乡(行政村)普遍设立乡(行政村)农民代表会,作为临时权力机构。从1951年起,皖北各县经过试点,全面开展由乡农民代表会转为乡人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建政;皖南区各县撤销行政村后,结合划乡,建立乡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53—1954年春,全省各乡先后举行首次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为乡的权力机关,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委员会即为乡行使政权机关。乡人民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0~13人组成,其中乡长、副乡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下设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1953年8月,全省建乡政权9 574个。
1952年,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建镇的指示,安徽各地在县城或农村集镇设立298个功能、级别、名称均不统一的小城镇。1953年底至次年春,全省各县凡以工商业等非农业人口在2 500人以上的小城镇,作为一级政权的,均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人民政府委员会。当年全省有小城镇241个。1956年1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小城镇政权组织建设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可设镇;聚居人口在0.2万以上,有相当数量工、商业居民的农村集镇,可设镇;已设的城关区、集镇区一律改为镇。镇作为一级政权。是年底,全省共设镇政权184个。
1955年冬至1956年春,为适应农业合作化需要,全省乡裁并为3 577个。1957年春,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减少层次、节省干部、充实农业社领导力量,实现县对乡直接领导的指导》文件要求,全省各市、县撤区并乡,乡再次裁并为2 438个。同年,对一些农业人口过多的镇进行裁撤,年底全省共有镇1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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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