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婚姻管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婚姻管理1949年以前的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民法》,并有一夫一妻及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等条款,但政府并未采取多少具体措施加以管理,只有少数城市知识青年自发实行“文明结婚”,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是传统婚姻占主导地位,政府对婚姻基本上处于无管理状态。1949年以后,新中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婚姻管理。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安徽皖南、皖北行署先后指示各级政府贯彻执行。各级法院、妇联广泛宣传新的婚姻法。1951年7月至9月,皖南、皖北行署再次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深入城乡检查、各地法院巡回审判婚姻案件。当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0—70%,有的法院高达80%。广大青年强烈要求解除封建婚姻的束缚。据1952年1—11月不完全统计,全省经过恋爱结婚87086对,童养媳解除婚约14342人,寡妇改嫁1580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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