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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嫡长继承制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嫡长继承制

我国古代法定的继承制度。嫡就是正妻,嫡妻所生长子为嫡长子。嫡长子享有法定的优先继承权。嫡长继承始于商末,《史记·殷本纪》:“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西周实行“父死子继,嫡长相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由是嫡长继承成为制度。此制后为封建统治阶级所沿袭,且用法律加以规定。《唐律疏议·户婚律》:“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疏议曰:“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若嫡妻50岁以上无子,才许“立庶子为嫡”,但也必须“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为防止继承上的紊乱,唐律还规定了周密的继承顺序:“无嫡子,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立嫡,本拟承袭,无后者,为户绝。后世的“宗祧继承即在自身无子嗣时,立同宗共姓的男姓后代以嫡长子的名义继承”,这实际上是嫡长继承制的变流。宋、明、清均有此规定。嫡长继承制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和一夫多妻制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及奴隶主、封建主财产所有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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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