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1945年8月山东军区公布施行。军事管理期间,为审判战争罪犯及汉奸案件,镇压反动活动,在山东军区司令部,胶东、渤海、鲁中、滨海、鲁南军区司令部及各城市卫戌司令部内设军事法庭。各军事法庭设主席1人,检查员1人,司法员2人,书记1人。凡日军大佐以上,伪军少将以上,伪政权道尹以上,伪警佐以上,及全省性的战争罪犯或汉奸,均由山东军区军事法庭审理;其他战争罪犯或汉奸由各捕获的军管区军事法庭审理;如在其他地区作恶最重者,得解送作恶最重地区之军事法庭审理。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