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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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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总督

官名。明、清代置。掌一方诸州,或一省军民政令。《明史·职官志二》: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1员。”“总督保定地方军务1员……”《清史稿·职官志三》: “总督 (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标下有副将、参将等官。”

总督

官职名。明代始置。初期为临时差遣。有管辖河漕、漕运专务和管辖某处军务两种。管辖地方不按当时所设布政使司确定,临时以敕书规定。所到地方,按钦差部院官体制,地方一切官员均自居于隶属。至成化中,以韩雍总督两广兼巡抚广东,开府于梧州,始为定制。清代正式以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管辖一省或二、三省,综理军民要政。定例总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或兵部尚书衔,兼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不兼者为正二品。事实上亦无不兼兵部尚书衔者,已成例行之事。总督有节制文武之权。明、清皆以制军称之。尊称为制台、制宪。

总督

官名。明初于用兵时临时派部院官总督军务。成化时始设两广总督,后各地渐置,遂成定制。清代始正式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辖一至三省,综理军民政务,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为从一品。实际上,总督兼兵部尚书及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已成定例。另有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

总督Governor General

英国王室在殖民地的代表。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加拿大议会的组成部分,任期5年。1612年开始设立。随着加拿大从殖民地成为独立国家,总督的职权也在变化。在英属殖民地时期,总督是英国政府的代表,对殖民地负有全权管理的责任。1867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成立,总督不再履行实际的管理责任,实权由内阁和议会行使。1931年,根据英国《威斯敏斯特法案》,总督成为英王的私人代表。1947年,英王乔治六世宣布把英王在加拿大的一切权利赋予总督。1952年,V.马西成为担任总督的第一个加拿大人。以后总督均由英裔或法裔的加拿大人担任,其权力是:在形式上任命内阁总理和政府高级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条约,颁授荣誉,代表英王签署法案等。实际上,总督都是按照内阁总理的意见办事,但可以向内阁总理提出建议和忠告。非常时期总督有任免内阁总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总督的大多数活动都是礼仪性的。在省一级还有省督,作用与总督类似。


总督新法兰西Gouverneur

法国君主在新法兰西的正式代理人。由皇家委员会授予贵族担任,每年须向主管海外殖民地的海军大臣述职。掌管殖民地重要的外交大权(如同殖民地土著的关系、同英国殖民地的关系)和军权,有宣战和媾和的权力。同行政长官共享殖民地的行政权,如决定封地的授予,管理毛皮贸易等。

总督

❶某些帝国主义国家派驻殖民地的最高长官名称。英、法、荷兰等老牌殖民国家都曾在其殖民地设“总督”行使统治权。以英国最为典型,它至今还在一些英联邦国家和自治领派驻总督。香港总督为香港最高行政长官,便是由女王任命的在香港的代表。
❷中国明代用兵时派往地方巡视的官员名称。清代为朝廷任命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名称,辖一省或两省的军事和政治,如两广总督。

总督

澳门葡萄牙人自治机构的最高首脑。其前身为中日贸易船队司令。明万历二十三年 (1595年),澳门正式成立市议事局,中日贸易船队司令成为议事局的首脑。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葡萄牙国王仿果阿体制在澳门设立总督制,派卡拉古 (Francisco Lopes Carrasco) 自果阿到澳门,以代替中日贸易船队司令,但卡拉古未到任。明天启三年 (1623年),果阿总督伽玛(Francisco Gama) 委派马士加路也 (Dom FranciscoMascarenbas) 为澳门总督,却又未经葡萄牙国王批准。所以,真正第一任澳门总督是在天启七年(1627年) 由葡萄牙国王正式任命的施尔维拉(D.Jeronimode Silveira)。此后澳门总督一般每三年换任一次,总计明清时期葡萄牙共委任104任澳门总督。1927~1987年间又委派22任澳门总督。总督在议事局中是最高的执政者,拥有对葡萄牙居民的财产、军事、司法等方面的最高权力。在总督之下,议事局中还有具体执掌大权的一些官员,如大法官、理事官、主教等。现今澳门总督府就是由当年的议事局逐步演变发展而来的。如今澳门总督已成为葡萄牙国家机构在澳门的代表,也是澳门地区最高行政长官。他直接受命于葡萄牙国王或总统,在澳门执行葡萄牙政府所制定的澳门政策,将澳门当成葡萄牙在海外的一个“省”。澳门总督由葡萄牙总统任免,对总统负责,其官阶相当于葡萄牙国家政府中的部长。澳门总督在澳门行使统治权,除执行葡萄牙宪法所规定的专属首都里斯本的统治权力之外,在澳门地区的澳督统治权力包括领导本地区一般性政治,统筹整个公共行政,为在当地实施必要的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件而制订规章,保证法院的自由、充分执行职务及独立性,管理当地财政,制订金融财务市场的结构及管制其活动。当任何葡人或外籍人士在澳门可能 “引致内部或国际性秩序有严重不适宜” 时,可以决定将其驱逐出境或拒绝其入境。此外,澳门总督同时还是澳门葡萄牙当局海陆保安部队的最高长官和政务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又见 “政府机构与公务员” 栏同条目。


总督

代表葡萄牙管治澳门的最高行政长官。葡萄牙主权机关通过授权澳门总督实施对澳门的管治。葡萄牙宪法规定,由共和国总统负责澳门事务。因此,澳门总督由葡萄牙总统任免并授予职权。总督在政治上直接向总统负责,而无须向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总统在任命总督前,应预先咨询澳门当地居民的意见。咨询工作主要通过立法会及在社会基本利益方面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实际上主要是听取澳门立法会及咨询会的意见,澳门广大的居民很难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咨询意见多是提一些对总督人选的总体要求,咨询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咨询民意可以说只是任命总督的一种形式而已。总督的职级很高,在公务员职级上,相等于葡萄牙政府的部长。近几任澳门总督都担任过葡萄牙政府的部长或省级地方政府的首脑。总督的任期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因总督是总统任命的,一般来说总督与总统共进退,当总统任期届满或辞职时,总督也相应换人,以便新总统任命其属意的人选出任总督。未经葡萄牙总统事先同意,总督不能离开澳门。总督离开澳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应由葡萄牙总统指定的人选担任有关职务。但在总统指定出人选前,总督有权在各政务司中指定一人为护理总督,履行总督职务。当总督缺位时,由在职时间最久的政务司担任护理总督,直到葡萄牙总统任命的新总督上任为止。总督作为葡萄牙在澳门的代表,拥有广泛的权力。其行政管理权包括: (1) 经总统授权,负责处理涉及专属澳门地区利益的对外事务; (2) 制定澳门地区的总政策,领导整个公共行政; (3) 管理澳门地区的财政,制定货币及金融政策,并监管其运作实施; (4) 负责制定澳门地区内部安全政策,确保其执行并订立负责执行有关政策的机构的纪律; (5) 当澳门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或骚乱影响时,有权采取必要及适当的措施,包括临时限制或中止宪法的权利、自由及保障,以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了公共利益及安全,可以拒绝本国或外国有关人士入境或将之驱逐出境; (6)有权委托7名立法会议员,5名咨询会委员,有权提请总统任命政务司,委托澳门地区两个市政机构的主席及各2名市议会成员,委托法官和检察官; (7) 有权提请葡萄牙总统解散澳门立法会并重新选举; (8) 确保司法机关能自由、充分及独立行使职权; (9) 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在行使立法权方面,澳门除实施由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并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法律之外,还分别由立法会和总督行使立法权。总督的立法权限包括: (1) 一般立法权。总督有权对于所有未保留给葡萄牙共和国主权机关或澳门立法会而对澳门有利益的事宜进行立法。其范围主要有: 澳门地区的总政策,澳门地区的行政、财政、内部治安管理,澳门地区的金融及货币政策,对在澳门地区生效的基础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及执行的细则。(2) 专属立法权。《澳门组织章程》规定:只有总督有权充实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的在澳门实施的纲要法。例如,为了贯彻施行1991年葡萄牙颁布的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总督于1992年颁布两个补充法令: 澳门司法制度法和审计法院组织法。此外,总督还有核准有关行政机关的架构和运作的法规的专属权。(3) 竞合立法权。总督和立法会均有权对某些事项进行立法。其范围主要包括: 人的身份及能力; 违反纪律、行政规则的处罚; 租赁制度; 货币制度及度量衡的标准; 公共企业的通则大纲等。此外,有关权利、自由及保障和罪行、刑罚、保安处分、刑事诉讼程序等事项除涉及羁押、住宅搜索、私人通讯保密等特殊方面外,也属总督的竞合立法权。(4)获许可的立法权。一般情况下,总督只能对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立法。若要对其职权范围外的事项立法,必须事先取得立法会的授权才能进行。事实上,由于澳门立法会的力量有限,无法单独完成繁重的立法工作,往往将一些立法任务以立法许可形式授权总督进行立法。此外,当澳门立法会遭到葡萄牙总统解散后,其立法权悉归总督接管,此时总督便成为澳门惟一的立法机关,享有全部的立法权。但这种情形很少发生,仅有的一次发生在1984年,总督和立法会发生严重的政治冲突,导致葡萄牙总统解散立法会,由总督接管立法会的立法权力,直到新立法会产生为止。在司法权方面,基于司法独立的原则,澳门总督不享有司法权,也不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澳门司法机关的代表权隶属于葡萄牙相应的司法机关。又见“历史沿革”栏同条目。

总督

近代帝国主义国家派驻殖民地的最高统治官员的名称。目前英国国王派往英联邦自治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的代表亦称总督。英联邦自治领以英国国王为国家元首,总督则代表英王行使权力。不过,在这些国家中,总督通常只有象征性的权力。

总督

明清时期地方军政长官。1441年1月,总督开始涉足军事。1469年后近于定制,但不是地方正式长官。1519年总督改称总制,1551年又改为总督。在清代,总督主管一省或两三个省的军政事务,秩为正二品。乾隆以后,全国共设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两广、四川、云贵等8个总督。1906年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设东三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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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