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明大诰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80 明大诰明朝的重要法律。洪武十八——二十年(1385—1387)编。朱元璋亲自编定,共4编,236条。内容主要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以大明律衡量,大部分属于轻罪重判或无罪错判的。甚至“或朝赏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另外,编有一部分惩治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例,用以打击贪官和豪强。朱元璋于颁行时宣布:“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流徒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原意是帝王对臣民的告诫,其源出于《尚书》。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年间,先后编制《大诰》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其中《大诰初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合称《明大诰》。在此四编《大诰》中,“采辑官民过犯”,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奸顽”;《大诰》通过案例,颁布了一些重刑法令,有族诛、凌迟、极刑、枭首、斩等死罪,以及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剁指、断手、刖足、斩趾、阉割为奴、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籍没等几十种酷刑,用以严密法网;明太祖在一些条目中,利用案例,对臣民进行“训导”,如他在 《大诰续编》第一中,专门 “申明五常”之教,说:“臣民之家,务要父子有亲;率土之民,要知君臣之义,务要夫妇有别;邻里亲戚,必然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以此“明刑弼教”。《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不仅重典治民,更为重典治吏,《大诰》四编二百三十六条中,治吏之条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特别是严惩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朱元璋为使其法深入人心,在颁行大诰时宣布:“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并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试也要考《大诰》。洪武三十年(1397年),《大明律诰》颁行,《大诰》的一部分内容“附载于律”,另一些即不复援用。朱元璋死后,《大诰》即被臣民遗忘。明中叶时,一度为家家收藏,人人诵读的御制圣书,已为民间鲜知。 明大诰明代刑法。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其中,《大诰》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颁于洪武十八年(1385)至二十年(1387)之间。 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因“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乃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年(1387年)之间,采辑官民过犯,连续编纂的一部刑事案例汇编。体例采自《尚书·大诰》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共4篇,236条。计《大诰》一卷,74条,《续编》一卷,87条,《三编》1卷,43条,《大诰武臣》1卷,32条。《明大诰》所载峻令多出于律外,是朱元璋“用重典治乱世”的突出体现。 《明大诰》明太祖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共4篇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1385~1387)间。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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