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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律解释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法律解释

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等所作的说明。为正确理解立法原意和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所必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即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即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任意解释)。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按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因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所区分的各类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进行解释的主体是否有权。

法律解释

对法律规范的涵义、用语及其适用范围所作的阐释。旨在于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律解释是随着成文法的出现而产生的。在中国,最早见之于东汉时期对《汉律》所作的章句解释; 在西方,法律解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时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解释作多种分类: (1) 依据作出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 (或称有权解释、官方解释) 和非正式解释。前者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统统具有法律效力; 后者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均无法律效力。(2) 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3) 依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性解释。任何法律解释均必须以法律规范的条文为依据。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就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法律的具体内容和涵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所作的正式解释,这种解释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澳门基本法的解释就属此类。另一类是非正式的解释,即学理解释,任何人皆可为之,但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亦有权对澳门基本法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澳门基本法的任何条款主动或者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请求而进行解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澳门基本法,只限于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界限,不涉及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不会影响或者干扰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为了确保有关的解释更加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无论是主动还是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要求对澳门基本法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作出解释之前,都必须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由于澳门基本法将主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会大量涉及对基本法的理解和诠释的问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对这部分条款的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自行处理,不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诉讼当事人也不得要求将问题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以进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对该类条款进行解释时,如涉及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者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而有关的解释会影响案件的判决时,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以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该解释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此之间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根据澳门实行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理论,法院不具有造法功能,它在审理案件过程对法律的解释不能形成为法律规范。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款所作的司法解释,只能成为具体案件特定判决的依据,对其他案件甚至类似案件的审判,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至多只能在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实践中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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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