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颁行。共23条。包括草原主管机关、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家建设征用和使用草原、草原的利用和保护、违法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The Grassl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草原、草山、草坡、草地,以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畜牧业的法律。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颁布。全法共23条,草原所有权分全民和集体两类,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使用。国家对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旗)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自愿、互利原则,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国家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如开垦造成水土流失和沙化者应限期封闭。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必须报县批准。防止过量放牧,调整放牧强度,加强防治草原鼠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以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23个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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