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耕地占用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耕地占用税中国1987年4月开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规定税额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按不同地区人均耕地面积的多少,确定高低不等的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cultivated land occupancy tax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开征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建房和非农业建设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加强土地管理,限制滥占乱用耕地,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是开辟财源、积累资金、组织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大规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1987年4月1日起, 全国普遍开征了耕地占用税。甘肃省制定发布了《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开征了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667m2)以下,超过1亩在2亩以下,超过2亩在3亩以下或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的征税额分别是:2~10元,1.6~8元,1.3~6.5元,1~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征税额的50%。中国中央财政耕地占用税1991年4.53亿元,1992年8.12亿元,1993年7.45亿元。地方财政1991年13.33亿元,1992年21.10亿元,1993年21.90亿元,1994年36.47亿元,1995年34.54亿元,1996年31.20亿元,1997年32.49亿元,1998年33.3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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