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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名。自杀。汉代大臣有罪当斩,令其自裁。《资治通鉴·汉纪·文帝前六年 (公元前174年)》: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人摔抑而刑之也。……谊以绛侯前逮系狱,卒无事,故以此讥上。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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