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联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苏联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苏联各自治共和国的权力机关。苏联的自治共和国是加盟共和国的组成部分。目前,全苏有20个自治共和国。由选举产生,为一院制。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代表的名额由该共和国宪法规定。由于各自治共和国的人口数目不同,疆域大小不一,其最高苏维埃代表数额也不一样。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持会议并掌管内部事务。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主要权限是: 通过和修改自治共和国宪法; 批准自治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设立向它报告工作的机关; 组织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 通过自治共和国法律。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权限小于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构为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团一般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各若干人。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是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设有一定数量的常设委员会,协助执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法令。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设立临时委员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主要审议下一年度和本年度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和决算; 听取部长会议主席有关报告;通过法律和自治共和国苏维埃决议; 审议按照自治共和国宪法而通过的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对向它报告工作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由于1989年5月苏联成立了新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致使苏联最高苏维埃的职能发生变化,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职能、权限亦相应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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