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英国法院组织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英国法院组织19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法院种类繁多,体制复杂。直到1971年制定了《法院法》对法院组织进行全面改革和简化,方形成了现行的由普通法院系统和专门法院构成的法院组织体系。普通法院按审级大体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1)基层法院,包括受理民事案件的郡法院和审理刑事案件的治安法院,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一般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的民事上诉庭。治安法院受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兼理某些轻微的民事案件,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关照管少年的争议。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刑事法院。(2) 最高法院,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合称。其本身不是独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审级。❶刑事法院,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是可诉罪的初审法院。它是全国性的法院,可以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的刑事上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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