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诉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诉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原告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依性质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前者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后者指原告通过法院要求被告明确或履行对自己的义务。依内容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诉诉指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和发生争议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简单地说,诉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前者是指当事人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后者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来保护他在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诉的特点是:第一,诉是公民或法人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的,而不是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第二,不是向法院提出的一切请求都是诉。只有向法院提出的民事权利或司法保护请求,才是诉。第三,不是公民或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诉,只有当他们因某种权益发生争议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即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处于非常状态时,才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中,诉的标的只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及侵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由而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第四,关于诉的请求,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不同的。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而不是只有一方可提出; 而在行政诉讼中,诉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则是特定的,不能互移,被告不享有反诉权。诉具有双重的内涵,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两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三要素构成。以诉的请求内容为标准,可将诉分为五种,即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实践中把几种主体或内容上有联系的诉合并在一起共同审理和解决,被称为诉的合并。但是,不同性质的诉、非同一审理程序的诉以及非同一法院管辖的诉,不能合并。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后,对当事人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被称为诉的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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