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财政监督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财政监督指社会主义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等活动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经济监督的综合反映,是实质性监督。主要通过日常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监督、纳税监督、信贷监督、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等。 财政监督对财政在资金的筹集、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合法、合理、正常、有效状况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清末,四川的财政监督工作无专门机构,由中央派驻四川的各级官员兼理,最终呈报总督或巡抚 “举劾奖罚”。当时由布政使司管人事、财政,按察使管司法、监察,均负有财政监督责任。监督形式主要是官员 “到任甄别”、“年终甄别”、“随时甄别”,对财政收支实行盘查、交代。清理、整顿等,发现问题,进行 “专案举劾”,并针对陋习制定规章,以兹遵循。民国初期,由于军阀割据,在防区无法统一政令。1935年四川省政府改组,统一川政后,始有专门财税督察机构,设财政督导员、视察员,划区督察财税工作,考核财税人员和财政收支实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四川在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设有财税监察机构或财税监察员,逐步建立健全财税监察工作制度。在1958年“大跃进” 和1966年~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税监察机构曾两度撤销,精简合并。1978年以后,逐步加强财税监察工作,在全省恢复财税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开展财政税务监督检查工作。1983年审计机构成立后,财政监察任务转向以内部违纪检查为主,配合参加全省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工作。1995年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各级财政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代表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预算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执行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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