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质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53 质权债权人为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特点是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人享有该项财产的占有权和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占有、排除妨碍的权利),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债务履行后返还的义务。其保管和维护的费用,通常由出质人负担。对于该项财产的孳息,除抵充保管费外,通常应抵充原债权。质权可分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或者还有权利质权。我国 《民法通则》无质权之规定。国民党政府民法有质权之规定,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台湾现在仍在实行。 质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而转交其占有的财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分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有的国家把对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称作抵押权。我国民法中无质权的概念,把在各种财物上设定的优先受偿权均称作抵押权。参见“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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