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红军老战士待遇
确认原则。1979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为了维护“退伍红军老战士”这一光荣称号的严肃性,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确认的原则是:
❶必须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红军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
❷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
❸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具备以上三项条件者,才能承认为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和医疗待遇。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一般可在每人每月 30元范围内掌握,最低不少于20元。对于他们当中个别资历长、贡献大的同志,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45元。1983年3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确定。对没有生活来源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家属,要适当照顾。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疾病治疗,由当地卫生部门列入公费医疗范围。口粮食油副食品供应。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供应,改由国家供给。由商业和粮食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干部粮油供应标准供应,并多供给一些细粮。光荣院供养和专人照顾。退伍红军老战士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到“光荣院”去的,由所在乡、村或街道安排人照顾。对负责照顾的人,可以按照当地一般劳动力的收入水平,给予适当的护理费,务必把他们照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