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通过表决的人数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通过表决的人数澳门立法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议员出席才能举行。一般法律议案经出席会议议员的1/2以上多数同意而通过。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立法会主席投的票具有决定性。下列法律议案,则需经确实执行职务的议员的2/3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经立法会通过但被总督拒绝颁布的法律; 中止实施总督制定的属于总督专属立法权限范围以外且未经立法会立法许可或者追认的法令; 决定中止被刑事起诉的议员的职务; 对总督施政方针的弹劾动议; 核准总督按照法律规定借入和借出款项、进行其他信用活动; 人的身份及能力; 权利、自由及保障;罪行、刑罚、处分及其必要条件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 澳门公共行政制度纲要; 设立公职新职级或者职称,或者修改订定该等职级的表,并订出编制内人员薪俸、工资及其他报酬的方式; 议员通则; 立法会本身的选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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