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发展庭院经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发展庭院经济为了使职工尽快富起来,吸取农村联产承包制的经验,1984年,兵团党委决定在农场推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兴办家庭农场,即给每户职工分0.06~0.13公顷(1~2亩)宅基地和自用地,发展家庭副业生产。1988年兵团党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农牧团场庭院经济的若干规定,强调各团一名领导主管庭院经济工作,工会要协同生产、科研、计财、物资、供销部门对庭院经济进行管理和服务。边境农场还把“两用地”面积扩大到0.2~0.33公顷(3~5亩)。政策规定:自用地可以自由种植,产品自由处理,允许搞家庭畜牧业和家庭作坊,并通过贷款,划给饲草地支持家庭综合经营。为了使庭院经济逐渐成为一种产业,1994年2月兵团党委又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庭院经济的若干规定》,鼓励庭院经济作为个体经济的一部分充分发展,允许农场企事业单位机关职工人员及退离休人员从事庭院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雇工,农场可将闲置的房屋、设施、机具出售给职工,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庭院经济向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并提出了1996年兵团庭院经济产值达到10亿元的目标。1995年已达到15亿元,庭院经济开始步入新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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