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对特殊土地的政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对特殊土地的政策特殊土地是指沙田、公尝田、盐田、山林、鱼塘、桑基、果园、塘禾田等土地。例如对沙田,凡应没收与征收的沙田,属于水利工程较小,适合于分散经营者,其土地应分配给农民所有;属于水利工程较大,不利于分散经营的,均应收为国有,按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四种办法经营之:一是私人投资经营;二是国家与私人合作经营;三是农民合作经营;四是国家经营。对于公尝田,在统一征收分配的同时规定:如其属轮耕者,依轮耕范围,先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对依靠土地收入以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属于公立者,在征收其土地后,其经费一般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地方经费中开支,不足者得呈请上级予以补助。对山林、桑基鱼塘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或指示。对爱国民主人士、少数民族,本着“组织雄厚的广泛的农村统一战线”方针,都给予必要的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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