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1962—1980年1961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中提出:“究竟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还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的问题,很需要研究”。根据这个精神,宁夏于1961年冬在盐池县李家沟沿大队进行了试点。196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下发后,宁夏于1962年普遍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后,生产队对土地、耕畜、农具等所有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拥有自主权,并在公社和大队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入分配,完成国家计划任务。所以,生产队办的好不好,是巩固集体经济,巩固人民公社的核心。实践证明,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基本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干部管理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好处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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