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农业立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农业立法50年代, 根据青海农业发展需要, 中共青海省委、 省政府制定颁布了渠道灌溉管理、林木管理、 护林防火、牲畜保护、疫病防治、 植物种子和苗木检疫、禁止滥垦开荒、 畜禽检疫、农牧业税费征收等规章, 为保护农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60年代在农业方面基本没有立法。 1973—1977年, 对生猪派购、农机产品价格补贴、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和青海湖自然保护区鸟岛管护进行了规范, 颁布了试行或暂行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农业立法的步伐加快。 1978年以来,省政府、 省人大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先后制定颁布了30余部地方性法规, 主要有《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青海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细则》、 《青海省耕地保护条例》等9部; 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颁布施行的政府规章有: 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草原监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原承包办法、森木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林地、 林权管理办法、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湖渔业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畜产品收购经营及管理办法、 实施 《森林防火条例》暂行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等20多部, 以 《农业法》、《森林法》、《水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农业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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