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罚体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刑罚体系分类:【传统文化】 早在夏商时代,中国即形成了以墨、劓、?、宫、大辟为内容的古代刑罚体系,史称“五刑”。 墨刑 又称黥刑,即在犯罪人脸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黑色的刑罚。墨刑既是一种身体刑,又是一种耻辱刑,为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墨刑在汉文帝改革以后一度废除,但五代后晋以后又以新的形式作为附加刑而长期使用。 劓刑 即割掉犯罪人的鼻子的刑罚。较?刑为轻,较墨刑为重。在汉文帝刑罚改革以前,劓刑曾被广泛使用。汉文帝以后,劓刑不再是常用刑罚。 ?刑 即砍去犯罪人双足的刑罚。与?刑相类似的还有去掉膑骨的膑刑、砍去罪人足趾的刖刑。汉文帝除肉刑以后,间或有恢复斩右趾的记载,但?刑不再是常用的主体刑。 宫刑 亦称腐刑、下蚕室、阴刑,即破坏男女罪人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的酷刑,男为去势,女为幽闭。宫刑作为一种仅次于死刑的残酷刑罚,在夏商以后一直到南北朝时期一直长期存在,直到隋朝才正式废除,不再作为常用刑罚使用。 大辟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夏商以后,作为极刑的死刑方法很多,如枭首、车裂、弃市、腰斩、戮、醢、脯等等,均极为残酷。 墨、劓、?、宫、大辟五种刑罚由轻到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体罚体系。在夏商周时期,在以此五种刑罚为主体的同时,流刑、徒刑也出现雏形。秦朝以后,墨、劓、?、宫等残害肢体的肉刑开始与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徒刑结合使用。在秦朝,还出现了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使用的“族刑”、“夷三族”以及“具五刑”等残酷刑罚。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进行的刑罚改革,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刑罚结构,墨、劓、?等肉刑被笞、杖、徒刑所取代,以生命刑、自由刑、劳役刑和笞杖刑为主体的新的刑罚体系逐渐形成。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不断完善,至隋唐之际,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在唐律中,五刑具体内容是: 笞刑 分5等,由笞10至笞50,每等加笞10; 杖刑 分5等,由杖60至杖100,每等加杖10; 徒刑 分5等,由徒1年至徒3年,每等加徒0.5年; 流刑 即流放,分3等,由2 000里至3 000里,每等加500里; 死刑 分斩、绞2等。 自宋代以后,随着专制制度极端强化和刑罚镇压的加强,宋、元、明、清各朝除沿用隋唐律确定的五刑制度以外,还规定了许多其他残酷刑罚作为补充,主要有: 凌迟 也作陵迟,即俗称“千刀万剐”,是一种最为残酷的刑罚方法,一般适用于“十恶”等最为重要的犯罪。凌迟在五代时即已存在,宋仁宗以后开始经常使用,辽代将其作为正式刑名列入法典,此后元、明、清各朝刑律都加以沿袭。各代凌迟刑行刑方法不尽相同,但都是让受刑者极为痛苦地非常缓慢地死去,史书记载“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钱脔,然后男子去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腑脏,以毕其命,乃为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受此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肢纷落而呻痛之声未息”,酷惨之至。直到清代末年才被废除。 刺配 是一种集墨刑、流刑、徒刑等数刑于一身的刑罚,即在罪人额头或面部刺字,杖击并发配边远地区服劳役,重于流刑。刺配之刑为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设,宋朝监行,辽、金、元、明、清皆沿用。 充军 是一种将犯罪人押解到边远地区补充军伍罚作苦役的刑罚,轻于死刑,重于流刑,首定刑名于明朝。明时充军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五等,从4 000里到1 000里不等,充军者均附加杖刑100。同时还分终身充军和永世不得开释两种,前者适用于犯罪人终身,后者则在本人死后,仍应由子孙顶替服役。清代充军也分五等,最近2 000里,最远4 000里。 发遣 即将犯罪人发往边疆蛮荒之地种地或为驻防官兵为奴,较充军为重。清朝时使用最为广泛。 枭首 即将犯罪人斩杀处死以后悬首示众。在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诸代刑律中都把枭首作为正式的死刑刑名,隋文帝时废除,但自宋特别是明清以后又在一些条例中恢复此刑。在清代,枭首多适用于“强盗”犯罪。 戮尸 清朝时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强盗”等重案罪人在执行死刑前监毙或死亡者,因为此类案犯罪大恶极,不能因其死亡而逃脱极刑,故仍屠戮其尸。其中谋大逆之案不仅戮尸,还要?首扬灰,以儆示他人。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所列皆为各朝刑律中正式规定的常用的法定刑,也是历史上刑罚制度的主体部分。除此而外,在中国古代数千年历史中,还存在着因帝王逞一时之怒或“重典治国”而采用的大量“法外用刑”,如剥皮实草、抽肠、挑筋去指、涮背等,方法更为残酷。至于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刑具和拷讯方法,其种类之多,手段之酷,更是史不胜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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