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卡孜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卡孜分类:【地域文化】 阿拉伯语Kadi或Qadi的音译,又译作“卡迪”、“哈孜”、“喀孜”,旧译“哈的”、“嘎锥”、“戛尊”等,意为“教法执行官”或“教法官”。依据教法进行宗教审判的伊斯兰教法官。一般由所在国各级政府任命。主要负责办案及管理宗教基金(瓦合甫)、孤儿财产,为无依无靠的妇女草拟婚约,主持婚丧仪式等。中国元朝一度有中央设立的“回回掌教哈的所”。在新疆历史上有过多种名目。清代《西域图志》记载维吾尔地区的伯克制度中有:哈孜?伯克,总理一切刑名事务;斯帕哈孜?伯克,办理头目词讼;拉雅哈孜?伯克,办理细民词讼。阿古柏统治时期,曾建立宗教法庭,由哈孜卡郎(总法官)、哈孜奥司卡尔(军事法官)和哈孜热依斯(法官代理)等组成,依照伊斯兰教教法(沙里阿特)进行宗教审判,全权处理对于犯罪者的一切法律裁决。 亦译喀孜。解放前新疆维吾尔族地区的伊斯兰教法官。其职责是负责裁定有关宗教、家庭、遗产以及刑事等方面的纠纷, 监督穆斯林对 《古兰经》、《圣训》 及教规的遵守情况。行政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卡孜做出的任何裁决。在宗教法庭的发展进程中又逐渐形成了大法官和地方法官两个阶层。卡孜和大法官执掌名为 “莫赫尔” 的印章。每一个卡孜配一名穆夫提, 即伊斯兰教法说明官; 每一居民区还另配一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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