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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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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

分类:【文化精萃】

又称“辩者”或“刑名家”。名辩学家以擅长论辩著名,而他们在论辩中又特别注重分析名词和概念的同异,故汉代学者称他们为“名家”。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制度急剧变革的时期。社会上发生了许多事物的名称和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的所谓“名实相怨”的现象,所以名实问题就成了许多思想家关心和探讨的问题。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尹文,惠施、公孙龙以及后期墨家等。他们当中有两个有代表性的、互相对立的学派。以惠施为代表的“合同导”学派和以孙龙为代表的“离坚白”学派。

战国时学派。亦称“辩者”、“刑名家”。《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以着重考察、辩论“名”(概念)、“实”(事实)关系为中心。《史记?太史公自序》曰:“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此派代表人物为惠施、公孙龙。惠施主张“合同异”,注重事物性质“同”的一面,认为一切差别、对立都是相对的,过分夸大事物的同一性。公孙龙主张“离坚白”,注重词和概念“异”的一面,夸大二者之间的对立,过分强调事物的差别性。他们在论证自己的论点时,对逻辑学和客观辩证法都有一定认识,促进了古代逻辑发展。但在认识上都存在片面性,没能摆脱形而上学束缚,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某种诡辩倾向。名家著作据《汉书?艺文志》载,有《邓析》2篇,《尹文子》1篇,《公孙龙子》14篇,《惠子》1篇等,除《公孙龙子》外,皆早佚(今存《邓析子》、《尹文子》乃后人伪托)。

先秦学派之一。其中心论题是所谓 “名” (概念) 和“实” (实在) 的逻辑关系问题,故称 “名家”。名家好辩,而且善辩,故又称 “辩者”。代表人物有惠施和公孙龙。惠施与庄周既是论敌,也是好友,他们在一起经常争辩,留下了很多趣话。据说,惠施死后,庄周在其墓前感叹说:“再也没有可与讨论问题的人了。”惠施以善辩著称,用现代的话说,就是善于逻辑推理。他提出一系列命题,如: “南方无穷而有穷”,“犬可以为羊”,“卵有毛”,“火不热”,“轮不碾地”,“龟长于蛇”,“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飞鸟之影未尝动”,“白狗黑”,“狗非犬”等,似乎是违背常识的胡搅蛮缠,故 《庄子?天下》评他 “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 但这些命题实际上是对思维形式的一种探讨,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公孙龙晚于惠施,他最著名的命题叫 “白马非马”。他的论证方式是: 颜色的名称不是形体的名称,这是大前提; “马” 是形体的名称,“白”是颜色的名称,这是小前提; 断案: 白马非马。同时,他还补充论证: “求马,黄马和黑马皆可; 求白马,黄马和黑马皆不可。” 据说,公孙龙骑着白马度关,关吏对他说: “要度关,人是可以的,但马不行。” 公孙龙就说: “白马并不是马呀,怎的不可以过关呢?” 他的一番论证,说得关吏哑口无言,只好连人带马通通放行。不过,习惯线性思维方式的中国人很难接受这种超乎常理、违背常情的思维方式,更不喜欢在名词概念上耍把戏,因此,名家在战国时代就被人视为 “诡辩”,而在汉代以后则成为 “绝学”。中国古人在思维、推理等方面缺少缜密性和抽象能力,即使哲学家也难以例外,可能就与这种喜欢直来直去、实话实说的传统有关。西学东渐后,中国学者才发现古代名家所讨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西方形式逻辑的内容,故以 “名学” 或 “辩学” 去意译“逻辑学” 一词,而胡适留学美国时的博士论文就是 《先秦名学史》。当然,涉及 “名实” 问题的不止名家,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学派都曾经思考过这个问题,使得 “名辩” 在战国时代成为热门话题,但以此问题名家的,就只有惠施、公孙龙为代表的名家。

名家为中国先秦时期以名词概念为主要探讨对象的哲学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惠施、公孙龙。见于史籍的名辩者还有田巴、?说、桓团等人。名家以善辩著称,通过相互辩难对名实关系、思维方法和规律进行考察研究。

在哲学的基本观点上,名家学派内部又有区别。惠施一派主张“合同异”,强调事物同异的相对性和事物的统一性,并把同异差别的相对性推向极端,从而否定不同事物质的差别。《庄子?天下》记有惠施十个结论性命题,如:“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南方无穷而有穷”;“今日适越而昔来”;“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等,侧重论说时间、空间差异的相对性。并导出“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的结论,要求人们无差别地去爱万物。惠施还提出“大一”和“小一”的概念,探讨宇宙的无限大和无限小问题。

公孙龙一派主张“离坚白”,与惠施一派的“合同异”正相对立。公孙龙以认识坚白石的特征为喻,提出:“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坚者,无白也”(《公孙龙子?坚白论》)。认为对于一块坚硬的白色石头,眼睛看不到它的坚硬属性,只能看到它的白色,这时坚硬不存在;用手抚摸,触不到它的白色,只能感觉到它的坚硬,这时白的属性就不存在。公孙龙把不同感觉器官对同一事物不同属性的感知差别,作为论证事物内部各方面属性独立存在的根据,从而得出“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同上)的普遍性结论,即认为天下万物的属性都是相分离而独立自存的。公孙龙还提出了著名的“白马非马”的命题:“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公孙龙子?白马论》)实际是通过论证颜色指称(“白”)与形体指称(“马”)的不同,来探讨作为一般的“马”与作为个别的“白马”之间的差别问题,用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差别,否定二者之间的联系。公孙龙一派还提出了一些违背常识命题,如“鸡三足”、“火不热”、“目不见”、“狗非犬”等,基本上也是探讨一般与个别、主观感觉与事物属性等方面的关系问题。

《庄子?天下》还记有当时辩者的其它一些命题,如“卵有毛”、“犬可以为羊”、“马有卵”、“丁子有尾”、“轮不辗地”、“龟长于蛇”、“白狗黑”等,带有一定的诡辩色彩。但有些命题富于辩证法因素,如“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等。

名家学派对事物名词概念的探讨,具有高度抽象思维的特点,其在一般与个别、名与实的关系上所达到的理论思维程度是相当深刻的,对于中国古代抽象思维的发展和逻辑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后期墨家和荀子在批判名家名辩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先秦时期较完整的逻辑体系。名家学派的许多命题由于违背人们的常识,并且是探讨抽象的名词概念和思维规律问题,较难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秦以后逐渐衰没。

战国时期以辩论名实问题为中心的一个学派,始称“刑(形)名家”“辩者”。汉代学者将其与儒家、道家等并列为“六家”。名家以擅长论辩著称,在论辩中特别注重对名词和概念异同的分析。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惠施和公孙龙。惠施主张“合同异”,把事物之间的同一性绝对化,提出“天与地卑,山与泽平”(《庄子?天下篇》)等,具有相对主义色彩。公孙龙主张“离坚白”,把事物、概念之间的差别绝对化,认为白与坚、白坚与事物可以分离,论证“白马非马”,抹杀事物、概念之间的同一性,具有绝对主义倾向。合同异派和离坚白派在认识上所犯的各执一端的片面性错误,到战国末期经其他哲学家的努力而有所纠正。后期墨家提出了“坚白相盈”的命题,荀况强调“制名以指实”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古代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发展。秦以后,名家学说即衰息。到清代,西方形式逻辑传入中国,有人将其译为“名学”,但它与战国时期的名学实有很大区别。

名辩思潮发端于春秋末年。在奴隶制摇摇欲坠和封建制行将来临的社会大变动时期,名物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旧有的称谓不能容括新生的事物,新起的称谓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从而出现了许多“名实之相怨”(《管子?宙合》),即名实不符的现象。面对新旧事物矛盾冲突的紊乱现实,人们不得不去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名实关系问题,名辩思潮遂应运而生。春秋后期的郑人邓析“好刑名,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开名辩之风,被《汉书?艺文志》列为名家者流之首。稍后的孔子则明确提出了“正名”的要求,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孔子如此注重“正名”,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名实之争愈演愈烈的思想动态。

进入战国时代,思想界彻底解放,辩诘之风大炽。在学术空气清新自由的文化氛围下,诸子百家形成了尚争好辩的显著学风,“察辩并不限于一家,儒、墨、道、法都在从事名实的调整与察辩的争斗”

,名实关系问题成为各家注目的焦点,名辩思潮空前活跃。这时还涌现出一批专门从事名辩的学者,他们热衷于名实之争,擅长概念分析,讲究辩论技巧,在诸子百家中自成一派,即所谓的“名家者流”。战国时代的名辩学者常常被称为“辩士”、“辩者”或“察士”,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首推惠施和公孙龙。

惠施(约前370―前310),宋人,早年经历不详,他自称“布衣”,可知其身世不显。公元前338年惠施入魏,4年后出任魏相,深得魏惠王的信赖,安居相位达12年之久。相传惠王曾一度想传位于他,“今寡人实不若先生,愿得传国”(《吕氏春秋?不屈》),惠施坚辞不受。在担任国相期间,惠施曾制定法律,以法治魏。“惠子为魏惠王法,为法已成,以示诸民人,民人皆善之。献之惠王,惠王善之”。惠施虽治国勤勉,但政绩似乎不佳,“惠子之治魏,为本其治不治。当惠王之时,五十战而二十败,所杀者不可胜数,大将、爱子有擒者也。大术之愚,为天下笑”(《吕氏春秋?不屈》)。故荀子批评他“多事而功寡,不可以为治纲纪”(《荀子?非十二子》)。公元前323年,策士张仪游说于魏,“张仪欲以魏合于秦、韩而攻齐、楚,惠施欲以魏合于齐、楚以案兵”(《战国策?魏策一》),魏王惧秦而轻齐、楚,张仪相魏,惠施见逐。惠施去魏之楚,旋即入宋,与庄子相晤论学。后重返魏国,晚年致力于外交,曾代表魏国出使楚、赵,终死于魏。

惠施的生平颇多与众不同之处。综观战国学界,诸子多系高谈阔论的思想家,生前多未能行其道,空言垂世。惠施则不然,他既是自成宗派的名流学者,又是当时最活跃的政治家。他长期仕宦于魏,执秉国政,善始善终,其政治地位之显赫在同辈学者中尚不多见。

“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庄子?天下》),“好治怪说,玩琦辞”(《荀子?非十二子》),以博学善辩而著称。惠施的著作早已亡佚,其思想言论散见于周秦子书。惠施与道学大师庄子交谊甚笃,为学术知己。惠施死后,庄子很是伤感:“自夫子之死也,吾无以为质矣!吾无与言之矣!”(《庄子?徐无鬼》)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庄子》一书保存了惠施的许多言行,其中以《天下》篇所记最为详赡。据该篇记载,惠施“历物十事”,提出十大命题与天下之辩士切磋。这些命题依次是:

“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意思是说最大的囊括一切,无边无际;最小的无可入内,难以分割。这一命题涉及到宇宙宏观的无限大与宇宙微观的无限小的问题,颇具辩证色彩。

“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意谓没有厚度的东西从体积来说无法累积,可称最小;但从面积来说它又可以大至千里,无限延伸。这里虽然显露出大小相对的辩证因素,但惠子的本意是要证明大小无别,由辩证走向了诡辩。

“天与地卑,山与泽平。”天高地卑和山高水低似乎是绝对的,但如果登高望远,就可以看到天地齐平的景观;高峡出平湖的山水同高现象也每每可见。因此,高低是相对的,也可以互相转化。

“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意思是说太阳刚刚升到当空就已经开始西斜,万物诞生之时即已向死亡转化。这里谈到“中”与“睨”(斜)、“生”与“死”的相对性,强调事物运动与变化的连续性,证明事物在自身发展的同一瞬间同时具有肯定与否定的矛盾因素。

“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所谓“小同异”,就是万物之间有大同有小同,大同与小同之间又有差别;所谓“大同异”,即万物皆有其同,皆有其异。惠施认为,万物从其相同的一面看是同一的;从其相异的一面看又各不相同。该命题强调事物之间的同异关系的相对性,包含着辩证法的思想,同时也具有相对主义的倾向。

“南方无穷而有穷。”大意是说“南方”这一空间概念是一个限制性的概念,所以是有穷的;但南方的南方还有南方,因而南方又是无穷的。这里涉及到有限与无限的相对关系问题。

“今日适越而昔来。”意即今日出发到越国而在今日以前已经到达。今与昔的时间概念是相对的,但惠施在此极力夸大今与昔的相对性,以否定今与昔的差别性,陷入诡辩。

“连环可解也。”连环为封闭式结构,看起来似不可解,但事物有成必有毁,无法解开的连环终有可解之时,久而久之连环将自行蚀毁,也可以用打碎的办法使连环解体。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燕国在北,越国居南,按照常识,燕之南、越之北的中原地区才是天下之中央。惠施在这里却故意反常识而论之,他采用诡辩的手法,极力夸大中央与南北这一空间概念的相对性,使之绝对化。其诡辩术与“今日适越而昔来”异曲同工。

“泛爱万物,天地一体。”意即天地万物同出于一个本体,无大小、贵贱、厚薄、亲疏之分,应一视同仁。“天地一体”堪称画龙点睛之笔,它既是“历物十事”的最终归宿,也是惠施思想主旨的高度概括。

作为惠施名辩学说的集中反映,“历物十事”强调万物的毕同毕异,其核心思想可以用“合同异”概括之。

惠施的“合同异”说注重探讨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转化,肯定了对立的相对性和矛盾的统一性,揭示了对立转化的普遍性和运动的绝对性,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因素,在认识论上达到了相当的高度。然而,“合同异”说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惠施在个性(差别性)与共性(同一性)、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关系问题上犯了片面性的错误,他过分夸大共性,把相对性绝对化,抹煞了个性和相对性,从而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潭,抛弃了辩证法。惠施论辩不讲概念的确定性,不讲事物的稳定性和转化的条件,带有强烈的诡辩色彩,就连好辩的庄子也批评他信口开河,“说而不休,多而无已,犹以为寡,益之以怪,以反人为实,而欲以胜人为名,是以与众不适也”(《庄子?天下》)。切中其弊。

公孙龙(约前325―前240),赵国人,姓公孙,名龙,字子秉。公孙龙的生平经历不详,由古文献的零星记载可知,他做过平原君的宾客,有很多弟子,交游甚广,曾“说燕昭王偃兵”(《吕氏春秋?应言》),与孔穿、子高、邹衍、魏公子牟等学士进行过辩论,“诡辞数万”(《法言?吾子》)。庄子曾对惠施说:“儒、墨、杨、秉四,与夫子为五。”(《庄子?徐无鬼》)将公孙龙与号称“显学”的儒、墨和名流学者杨朱、惠施相提并论,说明公孙龙在当时学界是很有名气的。

公孙龙著书立说,有著作传世。《汉书?艺文志》名家类著录《公孙龙子》14篇,现仅存《迹府》、《白马论》、《坚白论》、《指物论》、《名实论》、《通变论》6篇。《迹府》篇追述公孙龙遗事,系后人辑录他书而成;其余诸篇则是公孙龙的代表作。

《白马论》论证“白马非马”的命题,这是公孙龙名辩学说最著名的命题,流传甚广。其实,这一命题并非公孙龙的发明,《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说,宋人善辩者也。持‘白马非马’也,服齐稷下之辩者。”?说的生卒已难确考,其行年大致介于惠施与公孙龙之间。早于公孙龙的庄子也论及过类似的问题:“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庄子?齐物论》),可见,白马非马的命题在公孙龙之前就已经出现。公孙龙继前人之说,在《白马论》中以客问主答的形式对该命题作了详尽的阐发。他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意谓“马”是指形体的名称,“白”是指颜色的名称,描述形体的概念与描述颜色的概念是不同的,因此白马不等于马。他又进一步发挥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大意是说:如果有人取马,黄马、黑马都可以应选;但如果指明取白马,黄马、黑马就不符合条件了。若把白马与马视为一物,那就等于说黄马、黑马都是白马了。由此可证白马不等于马。“白马非马”的命题运用形式逻辑,从概念上将白马与马区分开来,强调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区别,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对白马与马的共同属性避而不谈,一味地玩弄概念游戏,从而否认白马也是马,那就违反了辩证法,变成了诡辩论。

《坚白论》的主旨是:“离坚白”,是公孙龙名辩学说的核心命题。按常识而论,一块白石同时具有坚硬、白色、石质三种属性,三者是融合在一起的。公孙龙则认为,白石的属性并非三位一体,坚硬与白色的性质是相互分离的。这是因为,“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无白也”。意思是说,当人们用眼睛看一块白石时,只能看到它是白色的,对它的坚硬性是看不到的;而当人们用手摸白石时,只能摸出它是坚硬的,感觉不到它的白色。既然人们的眼睛不能同时看到石头的白色与坚硬,手也不能同时获得坚硬与白色两种感觉,那末白与坚就应该是相互分离的。所以公孙龙主张“坚白石二”,同意“石是白的”和“石是坚的”这两个单独的判断;反对“坚白石三”,不同意“石是坚而又白的”复合判断。在这个命题中,公孙龙指出了感觉器官的不同作用,揭示了个别属性(石头的白与坚)与普遍概念(一般的白与坚)的区别,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他硬要把石头与石头的不同属性分割开来,看不到客观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否定矛盾的统一性和事物属性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割裂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则显然是错误的。公孙龙的《坚白论》是《白马论》的进一步发展,《白马论》讨论简单判断,命意通俗易晓,《坚白论》则论说复合判断,涉及到认识逻辑的深层次问题,其理论较之《白马论》更为深刻,因而也最能体现公孙龙思想学说的要旨。

《指物论》主要论述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反映了公孙龙的世界观。所谓“指”,即事物的共相或概念,代表意识和观念;“物”即客观事物。公孙龙认为,事物的“指”可以脱离事物而独立存在,而事物则是一些“指”的聚集。他说:“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意谓天地万物都是观念的体现,而体现了观念的事物却不是观念本身。《指物论》力主观念决定事物,将物质存在归结为意识的反映,属于客观唯心主义论,是《白马论》和《坚白论》的思想理论基础。

《名实论》讨论名实关系,即概念与其反映的事物的关系问题。公孙龙主张正名:“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他强调名实应该相符,认为名实相悖将导致混乱,颇有见地。但在如何正名的问题上,公孙龙却犯了重名轻实的错误,他说:“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这种以名匡实的名实观显然是不正确的。

《通变论》是公孙龙的方法论,中心论题是“二无一”。“二”是指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复合物;“一”是指复合物的组成方面。所谓“二无一”,是说一与一既然组合为二,自身就起了变化,因而不能说二中还有一。公孙龙强调,两个不同事物相结合不能构成新的事物,即“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他认为,具体事物是可变的,但事物的共相或概念则是不可变的。用今天的哲学观点去考察,公孙龙的“二无一”实际上主要是就事物的质变而言的,涉及到量与质的变化关系问题。在哲学与逻辑学还处于幼年阶段的两千多年前的古代社会,公孙龙就已经觉察到了事物的量变与质变,认识水平之高令人惊讶。

公孙龙与惠施的名辩学说有显著的不同,代表了战国名学的两大流派。惠施一派的主旨是“合同一”,偏重于研究概念之间的相互关联和转化,极力宣扬万物的毕同毕异,其诡辩思想表现为相对主义;公孙龙一派则“别同异,离坚白”,偏重于研究概念之间的差异性,强调概念的绝对性和事物的独立性,具有形而上学的色彩,其诡辩思想表现为绝对主义。

惠施和公孙龙是自成宗派的名学大师,麾下还有众多的名辩之士,他们继承、发挥和传播师说,互致辩诘,留下了许多有趣的名辩命题。据《庄子?天下》篇记载,惠施以“历物十事”与天下好辩之士相互辩难,“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他们也提出了21个命题,“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这些命题是:

“卵有毛。”鸟类由卵孵化而来,鸟类都有羽毛,因此也可以说卵有毛。

鸡三足。”《公孙龙子?通变论》说:“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意谓共相与具体的事物是分离的,就鸡足而论,其作为共相是一,即一般概念上的鸡足,另加两个具体的鸡足,每只鸡就成了三足。

“郢有天下。”楚国的都城郢是天下的一部分,反过来也可以说郢拥有天下。

“犬可以为羊。”犬和羊的名称系人们约定俗成的概念,未尝不可以置换,如果大家众口一辞称犬为羊,犬也就成了羊。

“马有卵。”马虽系胎生而非卵生,但胎和卵具有相同的生殖功能,故可说马有卵。“丁子有尾。”楚人称蛤蟆为丁子。蛤蟆虽然无尾,但它是由带尾的蝌蚪变来的,所以说蛤蟆有尾。

“火不热。”热和冷都是相对的,对火的感觉物各不同,有感到火不热的。或者说,热只是人的感觉,火这一概念本身并不热。

“山出口。”《释文》引司马云:“呼于一山,一山皆应,是山犹有口也。”意思是说人在山中呼喊可以听到回声,似乎山也有口可以呼应。或曰人称山之要隘为山口。

“轮不碾地。”车轮转动时,只有其中一点与地面接触,整个车轮并没有碾地。

“目不见。”《公孙龙子?坚白论》云:“且犹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谢希深注曰:“人谓目能见物,而目以因火见,是目不能见,由火乃得见也。”眼睛本身并不能完成视觉任务,眼睛看见东西依赖于光线等外部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就什么也看不见,故曰目不见。

“指不至,至不绝。”这里的“指”为所指事物的概念。大意是说,人们对事物所定的概念与事物本身并不能完全相称,即使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也还有更深层次的内涵有待揭示,因为客观事物的变化是没有止境的。

“龟长于蛇。”通常认为龟短蛇长,但长和短是相对的,与短的东西相比,乌龟可谓长;与长的东西相比,蛇也可谓短。或云龟有大小,蛇有长短,大龟可以长过短小之蛇。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世上没有绝对的方,也没有绝对的圆。因此,矩尺不可能作出最理想的方形,圆规也不可能画出最理想的圆。

“凿不围枘。”凿即卯眼,枘指榫子。卯眼套榫子即使看起来紧密无间,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还是有空隙的,因为卯眼与榫子不可能达到绝对契合的地步。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飞鸟的影子总的来说虽然在动,但如果将影子的轨迹分割成无限小的点,那末仅就某一点而论,飞鸟的影子则是静止的。这实际上是把运动的间断性片面夸大为绝对,从而否定了运动的连续性。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飞速的箭头既有静止状态,同时又在向前运动。该命题比“飞鸟之影未尝也”的命题要全面和辩证一些,因为它揭示了运动的间断性(不行)与连续性(不止)的矛盾。

“狗非犬。”古人称大狗为犬,小狗为狗。狗与犬系同物异名,但既有大小之别,因此也可以说狗非犬。其命意与“白马非马”有相似之处。

“黄马骊牛三。”黄马与骊牛合起来为一个集合的概念,分开为两个概念,全部加起来就是三个概念。

“白狗黑。”就白狗的毛色而言,可称为白狗;但如果就其黑眼珠而言,白狗也可以说是黑狗。

“孤驹未尝有母。”旧注云:“驹生有母,言孤则无母,孤称立则母名去也。母尝为驹之母,故孤驹未尝有母。”失母之驹称孤,说孤驹无母并不为错,但由此引伸说孤驹未曾有母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孤驹毕竟还是由母所生。

“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一尺长的木杖,每日取其一半,永远也取不尽。该命题揭示了物质无限可分的道理,与现代物理学的基本粒子说相符合,堪称天才的科学命题。

上述“辩者二十一事”广涉博猎,异趣横生,令人目不暇接。这些形形色色的命题辩说纷纭,好象漫无边际,实际上还是有所归属的,其思想主旨都没有超出以惠施和公孙龙为代表的两大对立学派的范畴,非此即彼。具体地说,卵有毛、郢有天下、犬可以为羊、马有卵、丁子有尾、山出口、龟长于蛇、白狗黑等八题与“历物十事”的精神相通,显系以惠施的观点立论,属于“合同异”说;其余命题的立论则与公孙龙的观点吻合,可划归“离坚白”派。

活跃在三晋地区的名家学派,思想学说别具特色,代表了战国时代思维科学的发展水平。名辩之士多系思维能力超群的智者,他们放眼于广阔的大千世界,穷究扑朔迷离的天地万物之理,提出了许多富有哲理性的名辩命题,催人深思。名家者流都是玩弄智力游戏的好手,在辩论中善用逻辑,巧布迷阵,科学思想的萌芽随处可见,显示出惊人的聪明才智。或许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名家学者大都没能沿着科学的思维轨道继续前进,他们最终抛弃了辩证法,不约而同地滑向诡辩主义的歧途,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遗憾的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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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1: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