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文件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制定。1915年9月30日与《司法官考试令》同时公布实施。规定应司法官考试之甄录者,须将亲笔愿书、履历书等件送达司法部,经甄录委员会审查后决定可否参加面试;面试科目为论文和现行法令之解释;面试及格者由司法总长依法咨送考试。参见“司法官考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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