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事古典学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刑事古典学派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一个资产阶级刑法学流派。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为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和德国的安·费尔巴哈。以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作为基础,认为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刑罚所要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不是行为人或其思想。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或对犯罪的报应。主张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反对封建统治阶级的罪刑擅断、罪刑不平等和严刑峻罚,提倡废除残废刑和死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在建立资产阶级法制、反对封建专制方面起过一定历史进步作用。人们通常称其为刑法理论上的旧派。 刑事古典学派近代刑法学流派之一。又称“古典自然法学派”。其创始人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这一学派的理论继承了古代的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是18世纪启蒙思想在刑法犯罪领域内的重要体现。对于改革中世纪腐朽落后的刑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历史进步作用。刑事古典学派反对封建专制擅断,主张“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其理论基础是自由意志论,以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这一学派主张“心理强制论”和“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是对于犯罪的报应,确定刑罚应以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起决定作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相适应。该学派要求以抽象的“理性”及“人道主义”对待犯罪,主张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限制死刑、反对酷刑和侮辱人格刑。其理论对于近代刑法思想具有深远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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