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厅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49 厅清代行政区划建制。设在新开发的地方。与州、县平行的地方行政机构。置同知或通判等职。有直隶厅与散厅两种。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同级,隶属于省,下有属县。散厅与散州县同级,隶属于府。 厅清代设置的一级行政区划“直隶厅”其直属省。清代中央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司法机构的审判、检察均以厅为其衙名。《清史稿·地理志五》:“海门直隶厅。”《地志三》:“滨江厅……东宁厅。”《职官志六》:“内阁:……承宣厅,厅长、副厅长各1人。……承宣掌布丝纶,守法典,司文书图籍。”“外务部:……承政厅:左、右丞,参议厅:左、右参议各1人,参事4人。其属:司务厅,司务2人。” 厅清代行政区划名称。为府的下设机构,多设在新开发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区。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别。直隶厅隶属于省,与府、直隶州平行,一般有属县;散厅隶属于府,与县、散州平行。民国初年厅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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