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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关于湖南省外贸、外经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湖南省关于湖南省外贸、外经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税务局1994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的规定,就湖南省外贸、外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内容如下:❶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出口产品收购、委托加工、中转、运输、服务、装配等业务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外贸、工贸企业,均须按《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缴纳所得税。
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外贸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在缴纳所得税时,一律按独立核算企业计算缴纳,不能由总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也不得将过去已经发生的亏损分摊到所属分公司或企业,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
❸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3) 10号文件精神,地(州)市、县(市)外贸企业(不含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地县公司) 已下放地 (州)市、县(市)管理,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但主要应用于外贸补亏和发展生产。
❹省级外贸企业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和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地(州)市、县(市)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属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金库。
❺外贸企业1992年底以前的未弥补亏损可从1993年起在五年内实现利润弥补,免征所得税。五年后仍未补足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❻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全省外贸企业所得税确定为按季预缴,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各税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外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健全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❼开办已满五年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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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