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明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79 大明律明朝重要法典。草于明建国前吴元年(1367),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至洪武三十年(1397)修订完成,历时30年。共30卷,460条。体例上将唐律12篇并为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在内容上,五刑之外,流徒增充军,死刑增凌迟。十恶、八议之外,增贪墨之赃有六:监守盗、常人盗、盗窃、枉法、不枉法、坐赃。总结了唐宋以来至明初的经验。明律制定后,明太祖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明律的特点是:对“谋反大逆”加重惩罚,且株连广;严禁臣下结党与内外官交结,以维护皇权,违者严惩;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严惩贪官污吏及擅权失职行为,“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明律专列“钱法”、“钞法”,加强了 “税法”、“盐法”、“茶法”。 大明律Daminglu明代主要刑法法典。明太祖朱元璋在吴元年 (1367) 即着手制订法律, 他和臣属以唐律为蓝本, 逐条讨论, 至洪武六年 (1373) 制成《大明律》,以后又经不断修改,到洪武30年才正式颁定。《大明律》根据“法贵简当”、“当计远患”的立法原则制成, 共有7篇, 30卷, 460条。由于朱元璋废宰相, 用六部分掌中书省职权, 因而 《大明律》 以“名例”冠于篇言,下分吏、户、礼、兵、刑、工6律,总为7篇,改变了隋唐以来沿袭唐律12篇的法律体系结构。篇目如下:“名例” 为首篇, 乃是沿袭唐律, 为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吏、户、礼、兵、刑、工6律的总纲,共1卷47条; 吏律为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 共2卷33条; 户律为有关户役、田宅、婚姻等的规定,共7卷95条;礼律为违反礼制的刑法规定, 共2卷26条; 兵律为有关官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等的规定,共5卷75条;刑律为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及诉讼、捕亡、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 共11卷171条; 工律分《营造》与《河防》, 共2卷13条。《大明律》 与《唐律》一样,首列“十恶”, 以凌迟处死等刑法镇压人民的反抗, 其中规定犯有 “谋反”、“谋大逆” 之 “罪” 者, 不分 “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 他们的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年在16岁以上的都处斩刑, 比《唐律》严厉。凡犯有 “造妖言” 和 “劫囚”之罪者, 要判以死刑。擅专铨选, 纠结朋党者斩, 这些律令都是以前没有的。《大明律》中还规定人民要服从官府,雇工人、奴婢要服从主人, 有敢侵犯官府、地主田土房舍者, 要处以各种刑罚, 严密保护私有制。《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有重要影响的法典, 它条目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 无论在形式内容上都表现了优于前代法典的特点, 对大清律的制定有重大影响。 大明律明代的主要法典。朱元璋吴王元年 (1367年),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率群臣议定律令,制成《律》二百八十五条,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为六篇。至洪武六年(1373年),又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篇目一准《唐律》,分为三十卷,共六百零六条。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修订《大明律》,将《名例律》冠于篇首,其下仍以六部归类,计分《名例律》四十七条,《吏律》三十三条,《户律》九十五条,《礼律》二十六条,《兵律》七十五条,《刑律》 一百七十一条,《工律》十三条,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历朝相承,无所改动。《明史·刑法志》说:“盖太祖之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它以唐律为楷模,集明初三十年统治经验之大成。其内容与形式都较唐律有所发展,几乎为《清律》完全继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明神宗万历十三年 (1585年),又将《问刑条例》附后,形成《大明律附例》。 大明律明代的法典。《明史·刑法志》:“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1367年),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在体例上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其余11篇,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制编目,共三十卷,460条。明人为其作注释的有:张楷《大明律解》12卷,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30卷。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刊行的《明律集解附例》即洪武三十年所颁的大明律。 《大明律》明代官修的综合性法典。从起草到定型,历时30年。明建国前一年,即吴王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长等根据唐律撰律285条颁行。洪武六年(1373)诏刑部尚书刘维谦等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凡30卷,606条。洪武二十二年(1389)命翰林院同刑部再一次更定《大明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一改隋唐以来沿袭800年之久的法律体系结构。洪武三十年(1397)又将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条加以改定,计分名例律1卷47条,吏律2卷33条,户律7卷95条,礼律2卷26条,兵律5卷75条,刑律11卷171条,工律2卷13条,共30卷460条,还有丧服图和五刑图等。同时,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律文之后,同年5月正式颁行。明万历十三年(1585),又将《问刑条例》附后,形成《大明律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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