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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婚姻登记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婚姻登记制度

1950年和1951年,皖南、皖北行署先后颁发《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结婚、离婚、复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件,不合法者不予登记。离婚申请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登记机关应予调解,调解无效转交法院处理。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工作人员必须查验双方服务机关介绍信,证明其年龄及婚姻状况。登记人员如故意留难或收受贿赂馈送,循私舞弊,应按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制裁。皖北行署还规定,区乡干部结婚、离婚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县干部则向专署申请登记,余类推,此项规定不久取消。1980年11月,民政部制发《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皖北行署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为男女双方所在地的区、乡政府,办理离婚、复婚登记的机关是区政府。皖南行署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城市是市、县的政府民政科,农村为区公所。1955年6月,根据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改为:城市是街道办事处,不设街道办事处的是市(县)人民委员会或区人民委员会;农村是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离婚、复婚登记的机关,城市是市辖区人民委员会和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农村是区公所,无区公所的是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统交生产大队办理,但无专人负责。1961年10月,安徽省民政厅规定,结婚登记,农村仍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民政专职人员办理;城市仍由区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复婚登记,农村由区公所民政专职人员办理,未设区或区办有困难的,由人民公社办理;城市由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或不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办理。无专职民政干部者,应指定专人兼管婚姻登记。1980年11月,根据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城市为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农村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乡政府)、镇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县人民政府可委托就近的公社、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截至1985年,安徽全省共有3626个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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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