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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官名。春秋时晋国置。掌军队。秦以后有太尉、都尉、县尉等官,均为武官。《吕氏春秋·去私》: “无国尉,其谁可为之?” 《史记·秦始皇本纪》: “分天下为36郡,郡置守、尉、监。”集解: “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 监御史掌监郡。” 《汉书·百官公卿表》: “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 (公元前148年)更名都尉。”“ (县) 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宋史·职官志七》: “尉,建隆三年 (公元962年) 每县置尉1员,在主簿之下,奉赐并同。”

官名。古代掌兵刑之官的泛称。《汉书·百官公卿表》“太尉”条引应劭注曰:“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为称。” 自战国、秦汉以来,军官多以尉称。如汉代最高武职太尉,位列三公,又有卫尉、中尉、将尉、军尉、校尉等,均掌武事。古代兵刑不分,兵狱同制,尉又是掌刑之官。《说文》释“尉”曰:“有法度者,从寸。”春秋时有“尉氏”以掌刑狱。《汉书·地理志》“尉氏”条引应劭注曰: “古狱官曰尉氏”。《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杜预注:“尉氏,讨奸之官。”秦、汉之廷尉为九卿之一,是最高司法官。地方郡县又各置郡尉(汉改为都尉)、县尉,即掌本地军事,又“主追捕盗贼,伺察奸非”(《唐六典·州县官制》)。唐根据县等置县尉,员自一至六人不等,分判军事、刑狱或民事诸事,常作为进士或其他士人的起家之官。宋县尉掌阅习弓手,息奸禁暴。明代废尉,以典史代尉分判诸司事,又置巡检掌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之事。明清常将典史别称作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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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