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屯户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屯户北魏孝文帝时建立屯田制,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民,亦称屯户。屯民不属州郡,在军镇处由军督管,生产所需由政府供给。生产所得按四、六比例交纳。是国家的农奴性依附人口,社会地位同于杂户。 屯户清朝耕种井田之丁户。乾隆六年(1741),为解决八旗生计,特准设井田,迁八旗兵员携家属耕种。但所拨耕种者大都为游手无艺、不能当差之人,虽得井田亦不能服田力穑。朝廷命确实有实力耕种,且安插得所者改为屯户,按照地亩之数完纳屯粮,于附近州县仓内收贮备用。其屯内事务由屯长约束。每屯户例给田125亩,其中12亩5分为公田,12亩5分为室序庐场圃,100亩为私田。有子孙者,准予继承; 倘无子,孀妇愿守节,并无亲属可依者,可留地40亩养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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