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赦所不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常赦所不原赦,免除刑罚。不原,不免除刑罚。历代帝王遇吉、喜、庆等大礼仪皆发布赦令,释放罪犯,以示恩典。同时对所释罪犯又划定范围,对民恨大,危害大的罪犯遇赦则不释,故曰常赦所不原。《明律令》:“常赦所不原: 凡犯10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塚、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买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佐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纵听于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并从赦宥。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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