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战争犯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战争犯罪狭义的战争犯罪,仅指在把战争作为主权国家应有权利的前提下,交战国军队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从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以后,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根据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战犯的实践及国际军事法庭的规定,战争犯罪包括三类: (1) 危害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保证之战争行动,或参与为实现任何上述行为的共同计划或同谋。(2) 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包括谋杀。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和平居民、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从事非军事需要之破坏蹂躏及使用法律禁用武器。(3) 违反人道罪。指战前或战时对和平居民之谋杀、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的迫害行为。根据国际法确立的原则,对战争罪犯必须惩办,犯有此种罪行者无权要求庇护,并且在追诉及行刑中不适用法定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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