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投机倒把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投机倒把罪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投机倒把行为主要有:1.非法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和禁止上市的物资;2.非法倒卖外汇、文物、金银及金银制品;3.违反国家的价格规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4.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假充真,以少顶多,掺杂使假;5.将应出口外销商品转手在国内倒卖;6.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等等。对于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船票及倒卖坐签、卧签号和已过期的车船票,情节严重的,和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也依本罪论处。 投机倒把罪以攫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和破坏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新中国刑法规定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一。投机倒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活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贩卖活动,扰乱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非法设厂、倒卖金银珠宝和国家专营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买空卖空、转手渔利等。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投机倒把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等情节。对于以投机倒把为常业、或投机倒把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职权便利参与投机倒把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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