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最惠国待遇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15 最惠国待遇亦称最惠国条款。国际条约中,缔约国甲方给予乙方享受甲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现行或将来的条约权利的同等待遇或条款。内容一般为通商、航运、关税、赋税、投资、营业、居住、旅行、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法律权利;有时也涉及政治权利。正常情况下,缔约国双方应处于对等地位。但由于大国强权政治的存在,又出现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即仅缔约国一方得以均沾对方给予第三国的一切条约权利或利益,但不允许对方享受对等利益。这种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同外国订立的许多条约中屡有出现,如1843年的中英《虎门条约》、1858年的中法《天津条约》等。成为列强对半殖民地中国进行经济掠夺和政治奴役的重要手段。 最惠国待遇zuihuiguo daiyu又称无歧视待遇。是国与国之间在规定彼此经济和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所依据的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种原则,缔约国双方在两国间的通商、航海、关税或其他方面,将本国现在和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或豁免,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对方。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一切优待,应立即自动地、无条件地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后者的含义是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待是无条件的,缔约国对方也无条件享受,如果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国对方必须提供同样条件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给予,并通过贸易条约加以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在15世纪时,作为摧毁重商主义对于贸易和航运限制的手段出现在贸易条约中的。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曾普遍流行。在当代,最惠国待遇是友好国家间为了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扩大贸易往来,相互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我国同一些友好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扩大贸易往来,在签订贸易条约时,也采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最惠国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缔约国各方在通商、航海和关税等方面相互实行的不少于给予非缔约国的优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即缔约国各方在给予第三国任何优惠时,无条件地自动适用于对方;二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优惠时,对方只有提供同等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之一。指某一外国的国民在内国享有不低于该内国已经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民事待遇。它一般是互惠、无条件和有限制的。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MFNT又称无歧视待遇。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是国与国之间在规定彼此经济和贸易方面的权利义务时所依据的一种法律原则。在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或豁免待遇,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或豁免待遇,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给予的,并通过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加以规定,享受范围由缔约国双方协议商定。 最惠国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等方面,相互承担义务: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另一方。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极为广泛,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它各种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它限制措施。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铁路运输等。最惠国待遇有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之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在条约或协定中一般作如下表述:“缔约国一方在过去、现在、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一切优惠和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一般作如下表述:“如果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向第三国无条件地提供任何优惠和豁免,缔约国另一方将无条件地享受,如果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条件才能享受”。长期以来,国际间一般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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