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焚书坑儒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29 焚书坑儒秦焚烧诗书、坑杀儒士的事件。秦统一中国后,针对儒生“不师今而法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的情形,为控制舆论,钳制人们思想,按李斯建议,于前213年下令焚书,规定凡秦记以外之史书,非博士官所藏之“诗书百家语”都予以焚烧,只准留下医药、卜筮和种植之书。此后又对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官吏知而不举者与之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者,黥为城旦,有愿学习法令者,以吏为师。当时进行了大规模焚书活动。前212年又针对儒生“诽谤”始皇的情形,尽捉在咸阳的诸生,由秦始皇亲自圈定460余人,坑杀于咸阳。焚书坑儒是封建统治者首次大规模摧残文化,进行思想文化镇压的活动,实开封建思想专制之先河。 焚书坑儒Fenshu kengru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统制思想文化而采取的措施。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关系发生的激烈变动,学术界呈现出一种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至其末年,诸国由分裂归于统一;与之相应,思想文化也出现了力求兼收并蓄、冶熔各家学说于一炉的趋势。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运用封建国家的权力,强制推行思想文化的统制政策。焚书坑儒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前213年,秦始皇在咸阳宫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重提恢复分封制的主张,认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丞相李斯反驳指出,时代不同,治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儒生“不师今而学古”,“道古以害今”(《史记·秦始皇本纪》),如不禁止,不利于政令的贯彻执行,统一局面将遭破坏。因此建议:凡《秦纪》以外列国史书皆焚毁;除博士官外,私藏《诗》、《书》、百家语者,限期交官府烧毁;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灭族;官吏知情不举者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面,罚四年筑城劳役;仅医学、卜筮、种树(农业)之书不烧。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秦始皇批准李斯建议,下令施行。这就是焚书事件。次年,又发生了坑儒事件。从性质上讲,坑儒是焚书的继续,但起因有所不同。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寄希望于方士寻觅仙药。因此,方士卢生、侯生等很受宠幸。后来卢生、侯生因寻求“不死之药”而未得,无法继续行骗,于是密谋弃官逃走,还讥议秦始皇“刚戾自用”、“贪于权势”、“乐以刑杀为威”。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黔首,于是下令御史案问诸生,诸生相互举发,牵引460多人,最后都被坑杀于咸阳。焚书坑儒是“师古”与“师今”两种政治思想斗争激化的结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了巩固统一局面,禁止“以古非今”活动,采取一些统一思想的措施是必要的。但是,焚书坑儒这种手段是愚蠢而又残暴的。它毁灭了古代许多典籍,造成文化史上难以弥补的损失。 焚书坑儒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取的文化专制措施。秦统一中国后,采用法家政治。他们的一些过激做法招致许多儒生反对。前213年,秦始皇大宴群臣。博士齐人淳于越趁祝寿之机,倡仪效法古制,分封皇子功臣为诸侯,以辅弼皇室。丞相李斯立即加以反驳,他说: “五帝不相覆,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 ( 《史记·秦始皇本纪》)。更何况 “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怎么能再分封诸侯呢? (同上) 因此,李斯讽刺那些儒生 “不师今而师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 (同上),并且指出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私学”。李斯说“私学相与而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人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非禁,则主之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为此,他建议禁私学,“请史官非《秦记》 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同罪” (同上)。秦始皇采纳李斯此议,下令全国除医药、卜筮、种植之书及博士官藏书和秦国史书以外的书都限三十日内全部烧毁,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此为 “焚书”。次年,方士卢生、侯生因为秦始皇寻求长生不老之药长期不得、相约而逃,并私下攻击秦始皇为人刚戾自用,“起诸候,关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 (同上)。还说始皇“专任狱吏”、“以刑杀为威” (同上),使博士、诸臣都不敢直谏,“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贪权至于此,未可为求仙药” (同上)。秦始皇得知此事后,大怒,立即派御史追查。结果,诸生转相告密,被捕者共达四百六十余人,全被坑杀于咸阳。此为“坑儒”。焚书坑儒虽然加强了秦朝的中央集权,有利于维护当时的统一,但手段过于残暴,而且毁灭了许多重要典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是中国文化史上的空前劫难。 焚书坑儒Fenshu kengru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思想专制,反对分裂割据思想而采取的一项政治措施。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一些儒生、游士引证《诗》、《书》、百家语,以古非今,希望恢复原来的封建割据局面。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秦始皇在咸阳宫宴请群臣,在宴会上,分裂割据势力的代表淳子越主张效法古代分封制,并说:“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史记·秦始皇本纪》)他的主张遭到丞相李斯的反对,认为三代之事不足法,主张应禁止儒生们以古非今,惑乱黔首,为了防止儒生们引经据典,李斯建议将天下除《秦纪》外的史书以及除博士官所藏的《诗》、《书》、百家语全部送官府焚毁。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大批古籍化为灰烬。第二年,方士侯生、卢生因无法找到秦始皇需要的长生不老之药,背地里对秦始皇的政治有诽谤诋毁之言,并相邀逃亡,消息走露后,始皇大怒,认为是儒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便派御史侦察咸阳的儒生,使其互相检举对朝廷的不满言行,诸生转引告密,被捕者达460多人,全部被坑杀于咸阳。焚书坑儒反映了秦始皇残暴的一面,它对于古代文献的保存和学术的传授,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场浩劫。但在当时统一与分裂激烈斗争的大背景下,秦始皇采用这种残暴手段来打击分裂复辟势力,维护巩固统一的成果,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焚书坑儒秦始皇为巩固中央集权,加强思想统治,实行文化专制而发动的一次焚毁诗书百家和镇压儒生的运动。秦统一后,一些儒生借谈论《诗》、《书》,以古非今,反对国家法令。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博士淳于越提出废除郡县制,恢复分封制,遭到丞相李斯的驳斥。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下令除《秦纪》及医药、卜筮、农技之书外,其他民间所藏《诗》、《书》及诸子百家语等一律限期交出烧毁;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严禁私学,欲学法令的要“以吏为师”。次年发现方士卢生、侯生等诽谤秦始皇,秦始皇遣御史查处,在咸阳坑杀违犯禁令宣传复古的儒生共460名。 焚书坑儒《史记·秦始皇本纪》:“丞相李斯曰:‘……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又“(侯生、卢生)于是皆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后以此典指毁灭文化,残害读书人的行径。汉·孔安国《尚书序》:“及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 焚书坑儒fenshu-kenɡru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秦始皇置酒咸阳宫,70名博士前去祝寿。周青赞颂秦始皇功德,齐人淳于越进言,反对郡县制,要求“师古”实行分封。丞相李斯加以驳斥,主张禁止儒生颂古非今,禁止以史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下令烧毁《秦记》及医药、卜筮、种树以外的书籍;非博士官藏《诗》《书》《百家语》者,限期交出焚毁;有敢言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吏见不举者同罪。这就是“焚书”事件。次年又发现侯生、卢生等方士攻击秦始皇“刚戾自用,贪于权势”。始皇大怒,派御史查究,以妖言乱黔首之罪,共逮捕犯禁的方士、儒生460人,全部坑杀。此即“坑儒”事件。后并称焚书坑儒。 焚书坑儒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政治反对派采取的镇压手段。公元前213年(始皇三十四年),秦始皇在咸阳宫举行宴会,博士仆射周青臣在为始皇祝寿时,极力颂扬始皇帝废分封、置郡县的政治措施和统一中国的丰功伟绩。这时,博士淳于越却声色俱厉地批评周青臣是阿谀奉承,并说;“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丞相李斯当即对淳于越进行了义正辞严地驳斥,指责他是“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文,率群下以造谤”。为了惩治儒家的陈腐论调,他提出了焚书的建议。当即得到秦始皇的同意,遂颁布了焚书令:史书除《秦纪》外,《诗》、《书》、《百家语》除博士官收藏的以外,都要集中到郡,由郡守、郡尉监督加以焚毁;偶语《诗》、《书》、《百家语》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而不揭发者同罪,令下三十日而拖延不执行者,黥为城旦;若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于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规模极大的焚书运动。第二年,有些儒生和方士又咒骂秦始皇“专任狱吏”,“乐以刑杀为威”、“贪于权势”等,秦始皇认为这是“或为妖言,以乱黔首”,就把这些儒生方士一连逮捕了四百六十多名,将其全部坑杀于咸阳城郊。 焚书坑儒秦始皇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所实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前213年,以淳于越为代表的儒生和游士对秦始皇的专制独裁政治不满,“人则心非,出则巷议”,引用《诗》、《书》和诸子言论以古非今,大造恢复分封制的舆论,在朝廷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宰相李斯认为这种做法势必惑乱民心,应该严加禁止。他建议毁掉《诗》、《书》,废除私学。秦始皇接受了这一建议,焚烧了除《秦纪》、医药、卜筮、农艺等以外的所有书籍。并规定: 谈论《诗》、《书》者死,以古非今者族; 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次年,卢生、侯生等人背后讥议秦始皇贪于权势,并弃官外逃。秦始皇大怒,下令追查。结果460多人被定以死罪,坑杀于咸阳城郊。这项措施的实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对打击复古势力和巩固中央集权统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古代文化典籍。 焚书坑儒秦代统一文化学术、镇压知识分子的事件。公元前213年,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建议,下令将民间所藏书籍,除秦朝的史书和医药、占卜、种树以外的《诗》、《书》及诸子百家书,一律上交焚毁。第2年,秦始皇又将儒生460多人在咸阳活埋。 焚书坑儒指秦始皇焚烧典籍,坑杀儒生的事件。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博士淳于越根据古制,建议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则主张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的现象。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令除秦记、医药、卜筮、种树等书之外,焚毁民间所藏的《诗》、《书》和百家书等。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族诛(即杀死全族的人)。想学法令的就以吏为师。第二年,方士、儒生侯生、卢生等人为秦始皇求仙药不得,在诽谤秦始皇之后逃走,始皇大怒,就坑杀(活理)咸阳诸生四百六十余人,史称“焚书坑儒”。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秦始皇为了建立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而焚书坑儒,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它也从另一方面暴露了秦政的暴虐。焚书坑儒也反映了秦末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离心离德。秦始皇想通过这一严厉的手段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结果适得其反,激起了人民的普遍反抗,大大加速了秦朝的灭亡。 焚书坑儒秦始皇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措施。焚书坑儒事件是由分封制与郡县制优劣的争论引起的。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李斯的建议,普遍实行了郡县制。始皇帝三十四年(前213年)博士淳于越在朝廷宴会上反对郡县制度,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主张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不属于博士官所藏的《诗》、《书》及百家语限期烧毁;有敢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禁止私学,欲学法令的以吏为师。有些儒生和方士对始皇焚书不满,说他“专任狱吏”、“贪于权势”、“乐以刑杀为威”等。始皇闻知派御史查究,次年先后逮捕了460多名儒生、方士,全部在咸阳坑杀。史称“焚书坑儒”。 焚书坑儒公元前213年,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书”,除秦纪、医药、卜筮和农业用书外,其余诸子百家之书一律烧毁,不烧则处极刑。次年“坑儒”,计活埋懦士1167名。这就是著称史书的“焚书坑儒”事件。此令传至鲁国,孔子家人在孔府内建一夹壁墙,将部分经书藏于内。迄今孔府中仍有“鲁壁藏书”旧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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