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共16章118条。主要内容是: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❷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旅游和服务业。
❸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条件: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以及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利的,不予批准。本条例还专章依次规定了合营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引进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计划、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职工,工会,期限、解散与清算,争议的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