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理藩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45 理藩院清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其前身为崇德元年(1636) 7月成立的蒙古衙门,设二等承政官3—4员,余为参政官。目的是加强对蒙古的联合与治理。崇德3年(1638)6月更名为理藩院,设承政1员、左右参政各1员、副理事官8员、启心郎1员,制与六部同。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设堂主事、校正汉文官、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职。顺治16年(1659)改属礼部,以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顺治18年(1661)8月,复定理藩院官制与六部同,尚书入议政之列,位在工部之后,置录勋、宾客、柔远、理刑4司,增设郎中等官主其事。康熙40年(1701)划柔远司为柔远前、后2司。乾隆22年(1757)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柔远前司为柔远司。乾隆26年 (1761) 增徕远司专管回部事务。乾隆29年(1764)组织机构基本定制。理藩院的职掌主要为治理蒙古事务,分为中枢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与官员等。至光绪32年(1906)改理藩院为理藩部,其所属机构除六司仍旧外,其他多裁并改置。宣统3年(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同年清朝灭亡,理藩部遂废。民国成立后,设立蒙藏事务局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127 理藩院官署名。清代创设,原为蒙古衙门,1638年改为理藩院,掌管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咸丰时曾参与办理中俄外交。 理藩院Lifanyuan官署名,清代管理蒙、回、藏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初为“蒙古衙门”,设承政、参政等官。崇德三年(1638)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隶属礼部。顺治十八年(1661)改为与六部同等。主官设有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均为满员;额外侍郎1人,于蒙古贝子、贝勒中特简。下设郎中宗室1人,满3人,蒙古8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11人,蒙古24人,及堂主事、主事、司务、笔贴式、经承、贴写等官,所属又有外郎、领催、通事、皂役等吏役。理藩院的设置最初是为了处理蒙古事务,随着清朝对西北、西南各地区统治的进一步加强, 理藩院管理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蒙古以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其具体管辖范围为内外蒙古、青海蒙古、新疆之额鲁特部、回部与西藏喇嘛所属各处。理藩院的内部组织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等六个清吏司及管理行政事务的满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等单位、分别掌管部界、封爵、设官、户口、耕牧、赋税、兵刑、交通、会盟、朝贡、贸易、宗教等项。所属有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te)学等单位。理藩院还掌管一部分属国及其他外国交往事务, 如掌理与俄国交涉事务。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另成立了总理衙门,这部分事务始改归总理衙门管理。另外, 清政府还在上述地区分派将军、都统、大臣等驻防, 直接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理藩院的设置和将军、大臣的直接统治,标志清中央政权与少数民族地区隶属关系的加强, 说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边区。光绪三十八年 (1906) 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理藩院官署名。清代置。掌理外蒙古、回族及番部事务。《清史稿·职官志二》: “理藩院: 管理院务大臣,满洲1人。尚书,左、右侍郎,俱各满洲1人。额外侍郎1人。其属: 堂主事,满档房满洲2人、蒙古3人,汉档房汉军1人。领办处,员外郎、主事,满、蒙各1人。司务厅司务,满、蒙各1人。笔帖式,满洲36人,蒙古55人,汉军6人。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理刑、徕远六清吏司: 郎中,宗室1人,满洲3人,蒙古8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洲10人,蒙古24人。主事,满洲2人,蒙古7人。笔帖式,满洲36人,蒙古55人,汉军6人。银库,司官2人,司库1人,库使、笔贴式各2人。尚书掌内外藩蒙古、回部及诸番部制爵禄,定朝会,正刑罚,控驭抚绥,以固邦翰。侍郎贰之。旗籍掌考内扎萨克疆里,畴封爵,辨谱系。凡官属、军旅邮传,并隶治之,兼稽游牧内属者。王会掌内扎萨克宾礼,典朝觐、贡献仪式。凡飨赍,馆饩,视等级以为差。典属掌外扎萨克部旗封爵,治盟会。置邮驿,颁屯田、互市政令; 兼稽游牧内属者。柔远掌治外扎萨克众部,凡喇嘛、番僧禄廪、朝贡并司其仪制。徕远掌回部扎萨克、伯克岁贡年班,番子、土司亦如之; 并典外裔职贡。理刑掌蒙古、番、回刑狱诤讼。领办处掌综领众务。银库掌帑金出纳。其兼领者:蒙古翻译房,员外郎、主事各1人,校正汉文官2人,主章奏文移。内、外馆监督各1人,主宾馆缮完涤除。乌兰哈达、三座塔、八沟司官各1人,分驻塔子沟笔帖式1人,分主蒙古部落民人讼事。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员外郎16人,分主游牧察哈尔民人讼事。张家口、喜峰、独石、杀虎、古北诸口管理驿站员外郎、笔贴式各1人,主蒙古邮驿政令。围场总管1人,左、右翼长各1人,章京8人,骁骑校8人,主守木兰围场,专司巡察。初,崇德元年 (公元1636年) 设蒙古衙门,置承政、参政各官。三年,更名理藩院,定承政,左、右参政,各1人; 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 (公元1644年) 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置21人,启心郎3人,堂主事2人,司务2人,汉副使1人。五年,增置汉院判、知事各1人。十四年,置唐古忒学教习1人。十六年,定礼部尚书衔掌院事,侍郎衔协理院事。越二年,以隶礼部未合旧制,停兼衔,依六部例,令入议政,班居工部后。并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置满、蒙郎中共11人,员外郎21人,主事满、汉各4人。康熙二十年 (公元1681年) 增蒙古文主事2人。三十八年,析柔远司为二,曰前司,曰后司。四十六年,设银库,置郎中、员外郎各1人,司库1人,库使4人。雍正元年 (公元1723年) 始命王、公、大学士领院事,省库使2人。乾隆二十二年 (公元1757年) 改录勋司为典属,宾客司为王会,柔远后司为旗籍,前司仍曰柔远。三十六年,合旗籍、柔远为一,增设徕远一司。明年,仍析旗籍、柔远为二。二十九年,改典属司为旗籍,旧旗籍为典属。嘉庆四年 (公元1799年) 改满洲郎中、员外郎各1人为宗室员缺。咸丰五年 (公元1855年) 定 《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始司外交职务。十年,定《中俄续约》,以军机处及本院典外交文称。光绪三十二年 (公元1906年) 更院为部,拟设殖产、边卫二司。嗣先设编纂、调查二局,隶领办处,寻置员外郎、主事各1人。宣统三年 (公元1911年) 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额外侍郎如故。” 理藩院官署名。清代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崇德元年 (1636) 创设主管蒙族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设承政、参政等官。三年六月改为理藩院,属礼部,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 (1644)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定尚书1人,满洲、蒙古补授,左、右侍郎各1人,满、蒙补授,员外郎21人,满启心郎1人,汉军启心郎2人,堂主事2人,校正汉文官2人,满、汉司务各1人,汉副使1人,满洲笔帖式11人,蒙古笔帖式41人,汉军笔帖式2人。以后院署设官增裁不定。十八年理藩院改与六部同等,成为特设在六部以外管理蒙古、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部级机构。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增设满、蒙郎中11人掌管。理藩院职掌蒙、回、诸番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额驸之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还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等。理藩院内设旗藉、王会、典属、柔远、倈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咸丰十年 (1860) 本院所掌管的一部分外交事务划归总理衙门。光绪三十二年 (1906) 改称理藩部。 理藩院清朝掌管蒙古、西藏、新疆各地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掌管部界、户口、赋税、宗教等事项,置尚书、侍郎等官,以满、蒙贵族充任。 理藩院清代管理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明崇祯九年(1636年),清廷在中央设立蒙古衙门,专管蒙古事务,清崇德三年(1638年),改为理藩院,隶属于礼部,共设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现刑、徕远六个清吏司,负责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旗界、诠造、设官、人口、耕牧、土田、赋税、征发、贡纳、交通、会盟、贸易、宗教、翻译等事务。顺治十八年(1661年),将理藩院提升到与六部相等的地位,设尚书、侍郎、员外郎等官职,由满人与蒙古人共同担任。理藩院按旨办事,大事上奏,小事自行处理。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为理藩部。对巩固清政府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理藩院清代官署名。掌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地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初立蒙古衙门, 崇德三年(1638)改为理藩院,隶礼部。掌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少数民族的政令(行政、立法、军事), 制其爵禄(封爵、设官、俸饷),定其朝会(朝贡、会盟),正其刑罚(司法、监察)。顺治十八年(1661)改为与六部相等。设尚书、侍郎、员外郎等官,以满族人为主,蒙古人为辅, 按皇帝旨意办事。大事则上奏, 小事则自行。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改为理藩部, 但内部组织并无变更。在巩固清朝对全国各少数民族的统治上起了重要作用。辛亥革命后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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