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根据地使用的婚姻法。1931年11月由苏维埃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署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二年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于《婚姻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于1934年4月8日正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主要内容:确定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废除一切包办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在离婚问题上偏于保护妇女,并具体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子女归女子扶养,如女子不愿抚养,则归男子扶养,对于16岁以内的小孩,如由女方抚养的,男方要负担其生活费的2/3,解决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等,从而确保妇女的离婚自由不因经济问题而受到影响。提出保护军婚,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这种规定即稳定了军心,又保护了妇女的特殊利益。该《婚姻法》的颁布是中国婚姻制度上的一场深刻革命,它使苏区根据地用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代替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同时大大推动了妇女解放的进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1年12月1日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到1934年4月8日根据几年来的实施情况,又重新补充修改,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7章21条。第1章总则,第2章结婚,第3章离婚,第4章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第5章离婚后小孩的处理,第6章私生子的处理,第7章附则。主要内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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