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统购统销state monopoly for pur-chase and marketing of grain
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简称。中国粮食商品计划分配和计划流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中国政府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处理国家同农民关系,解决粮食供应问题的一种特殊政策。
缘由和基本内容 中国1953年开始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时, 国内存在着社会主义因素同资本主义因素之间的矛盾,面临着粮食商品的产量增长落后于需求量增长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了把粮食供应放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上,除努力促进农业生产,增加粮食产量外,对商品粮食进行统一调拨、分配和管理, 以保证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19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并于11月23日发布在全国施行。其基本内容包括四条政策措施:❶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政策,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粮种、价格和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
❷对城市人口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计划供应;
❸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理,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
❹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 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
重大演变 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从1953~1984年有过多次重大变化。
粮食的定产、定购、定销和定量供应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其全体会议第17次会议(8月5日)
通过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对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定产、定购是三年不变, 定销是一年一定。国家对余粮户按粮食定产数量,一般统购余粮80~90%; 超过定产的增产部分, 增购不超过40%。对农村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 并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进行统销; 在丰收时, 适当核减其原定的粮食供应量。国家对市镇的非农业人口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 并均按核定的粮食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如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等。
关闭粮食市场 1957年10月国务院 《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决定关闭国家粮食市场(后来改称“粮食集市贸易”), 改由国家粮食机构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进行粮食品种的调剂。在这之前, 允许农民把向国家缴纳公粮和统购粮以外的余粮, 拿到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 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和交换; 也允许城市居民到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互相间的余缺调剂和品种调剂。1962年重新开放粮食集市贸易, 1966~1976年中绝大部分地方又关闭了粮食集市贸易。
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一定五年 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公粮和统购粮)一定三年的政策, 即征购任务一定三年, 作为征购基数不再变动。灾年调减当年任务, 基数不改变; 丰年实行超产超购、加价奖励的办法, 加价幅度为统购牌价的30~50%。1971年8月改一定三年为一定五年, 继续实行超购加价奖励的办法, 但加价幅度不得高于统购牌价的30%。1978年确定征购起点, 水稻地区人均口粮在200千克以下的、杂粮地区人均口粮在150千克以下的,一律免购。1979年以后大部分省、自治区先后把超购任务从一年一定也改为一定三年或五年, 即对有余粮的农业生产单位的粮食征超购(公粮、统购粮、超购粮)任务实行包干,一定几年不变。
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 1982年1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决定1982~1984年对除西藏、新疆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在包干期内, 多购少销的粮食, 归地方掌握, 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新的粮食亏损, 由地方自行解决。调拨包干数,可以在丰歉年度之间有所调剂,但三年统算, 调出总数要如数完成,调入总数不能突破。这是粮食管理体制从中央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转变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多渠道运销粮食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规定:“对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 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既允许供销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其他集体商业组织经营粮食,也允许个体商贩和农户经营粮食, 改变了国家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粮食的局面。这是继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重申 “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开放粮食集市贸易之后, 又一次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改革。
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演变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时,统购统销价格就是市场收购牌价和零售牌价。1957年同1952年比较, 粮食统购价格上升16.5%, 而农村市场的工业品零售牌价只上升2.2%。在调整粮食统购价格的同时, 也相应调整了统销价格, 保持了一定幅度的购销差价。但实行统购统销后取消了季节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1958~1965年, 粮食统购价格有两次较大提高。1965年同1957年比较, 统购价格上升38.7%;但生产成本提高更快。1966~1978年,粮食统购价格基本未动,而生产成本持续大幅度上涨。稻谷、小麦、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等六种粮食的统购价格都比成本价格低, 种粮食的农业生产单位处于亏赔状态。1979~1983年, 粮食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都较大幅度提高。1983年同1978年比较, 粮食的实际计划收购价格提高49.1%, 种粮食又都有了一定的利润。在1961年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时, 没有相应提高统销价格, 第一次出现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现象。1965年调整为购销价格持平, 国家财政补贴商品流通费用。1979年粮食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大幅度提高后,统销价格没有动, 购销价格再次出现倒挂现象。1981年六种粮食统销价格低于统购价格26%多, 加上超购加价和商品流通费用, 倒挂80%。
中国的粮食统购统销延续了32年(1953~1984年)之久,其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水平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缓慢, 商品粮食的产量增长落后于需要量增长的矛盾, 一直到1982年都没有解决。1953~1982年国家收购的粮食比销售的粮食少4.5%,收购粮食的增长,落后于销售粮食的增长。如果以1953~1956年的年平均数为100,则1957~1977年的年平均收购数量为106.1,销售数量为125.4; 1978~1982年的年平均收购数量为150, 销售数量为187.5。1984年, 中国的粮食生产水平有了较大提高。1985年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 改为合同定购, 由国家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同农民协商, 签订定购合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1月1日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对粮食统购制度的评价是:“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过去曾起了保证供给、支持建设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生产的发展, 它的弊端就日益表现出来, 目前已经影响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在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这就是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是农村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